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26555 號
要旨
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向法院查詢承租人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時,應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判斷應提出何種文件,並檢附「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參考範例,以供利用
主旨
有關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為催告承租人續租及清繳欠租,可否提憑相關租約及地籍謄本,向法院查詢承租人之繼承人是否已辦理拋棄繼承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2 年 10 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1020301619 號函。
二、關於債權人得否向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一節,本院 93 年 10 月 27 日秘台廳家二字第 0930025811 號秘書長函中,除原引之非訟事件法第 77 條之 1 因家事事件法第 127 條第 1項已有規定業經刪除外,其餘意旨仍請參照。至於債權人查詢時應提出何種利害關係釋明文件,宜由該管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就具體個案判斷,本院未便表示意見。謹提供「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參考範例 1 份供參,亦可自本院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書狀範例/ 貳、少年及家事/ 編號第39 則)。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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