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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52 條(婚姻事件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2.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4.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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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2.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放寬專屬管轄 3.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4.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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