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建立家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程序橋接機制。
Q · 家事官司的程序規則家事事件法沒寫,要去哪裡找?
家事法沒寫的程序,準用民訴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訴訟事件(如離婚、確認親子關係、撤銷婚姻等)除家事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所有程序問題(送達、上訴期限、證據調查、訴訟費用等)一律準用民事訴訟法。但「準用」不是「適用」——法官有權在性質允許的範圍內因應家事特殊性調整,例如職權調查證據的強度、調解義務的擴張、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優先衡量。
家事法庭打離婚官司、爭監護權、確認婚姻是否有效,這些訴訟要怎麼進行?傳票怎麼送、證據怎麼調、上訴期限多長?家事事件法不可能把每個程序細節都寫一遍,所以這條開了一道橋:凡是家事事件法自己沒規定的程序問題,直接搬民事訴訟法來用。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細節,「準用」不是「適用」。準用的意思是「參考著用,但要根據家事事件的特殊性質做必要調整」。法官在家事訴訟中有比一般民事訴訟更大的職權調查空間、更強的調解義務、更多保護弱勢的工具。你不能因為民訴法某條寫了什麼,就以為家事法庭一定照搬。這條是一張地圖的圖例:告訴你看不懂家事訴訟程序的時候,去翻民訴法,但記得你站的地方不是普通民事法庭。
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程序之準用規範,明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條建立家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兩套程序法之橋接機制,係家事訴訟程序法整體運作不可或缺之入口條文。
家事事件法確實沒有另外規定上訴期限,所以透過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要提出上訴。注意是「送達」不是「宣判」,如果你人不在戶籍地導致補送達,起算日可能不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搬家沒有向法院陳報新地址,送達到舊址的那天就算送達完成,上訴期照跑,很多人就是這樣錯過期限的。
最大的差別在法官的角色。一般民事訴訟法官是被動的(你沒主張法官不能幫你查),但家事訴訟中法官有職權調查證據的權限(家事事件法第10條)。所以即使準用民訴法,「法官不能依職權調查」這類規定在家事法庭是被修正的。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在家事法庭不能完全靠對方舉證不足來躺贏,因為法官可能自己去查。
家事訴訟事件家事法沒規定的程序問題,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家事訴訟程序的關鍵入口條款。
適用是原封不動搬過來,準用是性質允許範圍內參照適用。法官在家事訴訟中可依本質調整民訴法規定。
離婚、確認婚姻有效或無效、確認親子關係、撤銷婚姻、宣告停止親權等身分關係訴訟。
家事事件法只有 200 多條,民訴法有 600 多條程序細節。準用機制省去重寫程序法的浪費,同時保留調整空間。
20 天。家事事件法沒規定,透過第51條準用民訴法第440條,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
準用民訴法裁判費規定。財產上請求依請求金額約 1.1%,非財產上請求每件 3,000 元。
原則準用民訴法第279條以下,但家事事件法第10條賦予法官職權調查權,比一般民事訴訟更主動。
可以。透過第51條準用民訴法第532條以下,可聲請禁止處分財產等保全程序。
九成程序相同(準用民訴法),但家事法官有職權調查權、強化調解義務、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優先衡量。
訴訟事件準用民訴法(第51條),非訟事件準用家事非訟程序(第84條)。範圍依家事事件法分編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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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家事訴訟事件性質上為人事訴訟之一種,為免本法規定不備,乃仿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破產法第五條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至於以財產上之給付為訴訟標的者,本應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自不待言。
家事訴訟事件性質上為人事訴訟之一種,為免本法規定不備,乃仿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破產法第五條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至於以財產上之給付為訴訟標的者,本應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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