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外國送達之說明
主旨
關於法院受理之民事(含家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於外國送達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法院就所受理之民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外國送達時,為避免訴訟遲延,應適時追蹤瞭解囑託送達之情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 145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若囑託送達後,經年仍無送達結果,宜視實際狀況及無法送達之具體原因,酌情判斷有無符合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並適時使當事人得以知悉送達狀況及前揭規定,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又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亦請適時妥慎辦理前述囑託送達及公示送達事宜。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