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7233 號
要旨
關於香港律師行請求協助將香港區域法院法律文件送達臺灣相對人之說明
主旨
有關香港鄧李律師行請求協助將香港區域法院法律文件送達臺灣相對人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6 年 10 月 6 日陸港字第 1060004990 號函辦理。
二、依我國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文書之送達,係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有關香港律師行請求協助送達訴訟當事人一方向香港法院提交之離婚呈請書,如係依香港法律規定,於提起離婚訴訟時所必須提出之文書,且應由或得由訴訟當事人一方(或其代理律師)送達對造者,應屬本院 93 年 5 月 17 日、101 年 12月 3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30012278 號、第 1010029392 號秘書長函所稱之「訴訟文書」、「司法文書」之範圍。所詢問題建請參照香港有關法律規定及本院前函意旨卓處。
正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資訊處(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