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1454 號
要旨
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送達之說明
主旨
關於法院受理之民事(含家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於外國送達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法院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例如越南)為送達者,倘依前開規定循條約或協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送達,已逾合理期間甚久仍無法有效送達,亦可囑託我國駐外使館為送達。若仍無法送達,宜酌情判斷有無符合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適時使當事人得以知悉送達狀況及公示送達之相關規定,以避免訴訟遲延,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二、又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亦請適時妥慎辦理前述囑託送達事宜。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