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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14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送達之說明

主旨

關於法院受理之民事(含家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於外國送達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法院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例如越南)為送達者,倘依前開規定循條約或協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送達,已逾合理期間甚久仍無法有效送達,亦可囑託我國駐外使館為送達。若仍無法送達,宜酌情判斷有無符合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適時使當事人得以知悉送達狀況及公示送達之相關規定,以避免訴訟遲延,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二、又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亦請適時妥慎辦理前述囑託送達事宜。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14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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