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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900079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法院宣示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應一併說明附表要旨。各類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之意義。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闡述

主旨

法院宣示判決,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第 224 條第 1 項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並為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225 條第 1 項:「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合先敘明。

二、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表示,附表即為主文之一部,宣示判決時應連同構成主文之附表要旨一併說明。為使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等能夠確實理解,各類訴訟案件均宜適當說明主文之意義。

三、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宣示判決時,宜向在庭聽判之訴訟當事人及旁聽民眾說明判決理由要領,必要時宜透過發言人為後續之闡述,以避免誤解。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900079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發布,要旨:法院宣示判決主文若輔以附表,應一併說明附表要旨。各類案件均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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