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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25 條(裁判之宣示方法)

  1. 1.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
  2. 2.宣示裁定,應告以裁定之意旨;其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
  3. 3.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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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說明意義並告以理由要旨,且宣示之翌日應公告並通知當事人。

Q · 法官唸判決我完全聽不懂,能要求他再解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項,宣示判決時法官除朗讀主文外,必須「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三個動作缺一不可。若法官只照唸主文就收槌,當事人或辯護人可當場請其依法說明,過程並會記入法庭筆錄。第3項另規定宣示之翌日應公告並通知當事人,但此通知與正式送達判決書(第227條)不同,上訴20日期間仍自送達起算。

白話解讀

法官唸判決不是照稿唸完就收工。法律規定他必須做三件事:朗讀主文、說明主文的意思、告知理由要旨。這三件事少了任何一件,宣示程序就不完整。為什麼法律要這麼囉嗦?因為主文那段話是法律用語寫的,多數被告聽完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判了什麼。「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這句話你聽得懂是贏還是輸嗎?大多數人聽不懂。法官有義務用人話再說一次。裁定的宣示稍微簡單一些,告知裁定意旨就行,有理由的再補充。更重要的是第三項:宣示的隔天就要公告,而且要通知當事人。這個通知跟後面正式送達判決書是兩回事。通知是讓你知道結果,送達是啟動上訴倒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為裁判宣示方法之程序規範: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宣示裁定須告以裁定意旨,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所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應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並通知當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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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唸判決我完全聽不懂,能請他再說一次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明確要求法官「說明其意義」,不只是朗讀主文。如果法官只唸了主文就要結束,你或你的律師可以請法官依法說明判決的意義。實務上法官通常會用比較白話的方式再解釋一次。內行人提示:就算法官態度不佳不願多說,他朗讀的內容和你的反應都會記在法庭筆錄裡,日後這份筆錄就是你判斷是否上訴的第一手參考。

Q2判決公告和判決送達差在哪?上訴從哪個開始算?

公告是宣示隔天張貼在法院公告欄或網站上(本條第3項),讓大家知道有這個判決。送達是把判決書正本寄給你(第227條),具有法律上的通知效力。上訴期間20日從送達那天起算(第349條),不是從公告那天。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公告上看到不利結果,不要急著算期限,等正式收到判決書那天才開始倒數,利用公告到送達之間的時間差先做上訴準備。

Q3判決宣示後多久會收到判決書?

宣示翌日先公告,正式判決書送達通常再數日至一兩週,上訴20日自送達起算。

Q4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什麼?

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說明意義、告以理由要旨,宣示裁定須告知意旨,並於翌日公告通知當事人。

Q5判決的「主文」是什麼?

主文是判決諭知的具體結論,如有罪無罪、刑度、緩刑、沒收或撤銷發回等核心結果。

Q6判決公告是什麼意思?

宣示翌日將判決或裁定結果張貼公告並通知當事人,讓人先知結果,不具上訴起算效力。

Q7聽不懂法官宣示的判決怎麼辦?

可當場或透過辯護人請法官依第225條第1項說明意義,這是法定程序權利。

Q8宣判後怎麼確認判決結果?

宣示翌日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公告,或等判決正本送達確認。

Q9上訴期間怎麼算?

自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起(第349條),非自宣示或公告起算。

Q10宣判當天該抓住哪些資訊?

專注主文三件事:刑度、是否緩刑、沒收範圍,並注意法官說明理由有無採納抗辯。

Q11判決公告和送達差在哪?

公告在宣示翌日讓你先知結果;送達是寄判決正本,具通知效力並起算上訴期間。

Q12宣示判決和宣示裁定要求一樣嗎?

不一樣,判決須朗讀主文+說明意義+告以理由要旨;裁定僅須告知意旨,有理由者並告以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告(第225條第3項)送達(第227條)
發生時點宣示之翌日製作判決書後寄送,可能數日至一兩週
主要作用使當事人與社會先知結果具法律通知效力,啟動救濟期間
上訴起算不起算自送達翌日起20日(第349條)
形式張貼公告欄/裁判書系統送達判決正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42条(判決は公判廷において宣告により告知)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3조(재판의 선고·고지 방식)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02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或定期宣告)
🇩🇪 德國StPO § 268(Verkündung des Urteils — Urteilsformel verlesen, Urteilsgründe eröffn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85(jugement prononcé en audience publique)
🇺🇸 美國Fed. R. Crim. P. 32(k) / Rule 43(imposition of sentence and judgment in ope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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