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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25 條(裁判之宣示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
  2. 宣示裁定,應告以裁定之意旨;其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
  3. 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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