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5 條(裁判之宣示方法)
- 1.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
- 2.宣示裁定,應告以裁定之意旨;其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
- 3.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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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說明意義並告以理由要旨,且宣示之翌日應公告並通知當事人。
Q · 法官唸判決我完全聽不懂,能要求他再解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項,宣示判決時法官除朗讀主文外,必須「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三個動作缺一不可。若法官只照唸主文就收槌,當事人或辯護人可當場請其依法說明,過程並會記入法庭筆錄。第3項另規定宣示之翌日應公告並通知當事人,但此通知與正式送達判決書(第227條)不同,上訴20日期間仍自送達起算。
白話解讀
法官唸判決不是照稿唸完就收工。法律規定他必須做三件事:朗讀主文、說明主文的意思、告知理由要旨。這三件事少了任何一件,宣示程序就不完整。為什麼法律要這麼囉嗦?因為主文那段話是法律用語寫的,多數被告聽完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判了什麼。「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這句話你聽得懂是贏還是輸嗎?大多數人聽不懂。法官有義務用人話再說一次。裁定的宣示稍微簡單一些,告知裁定意旨就行,有理由的再補充。更重要的是第三項:宣示的隔天就要公告,而且要通知當事人。這個通知跟後面正式送達判決書是兩回事。通知是讓你知道結果,送達是啟動上訴倒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為裁判宣示方法之程序規範: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宣示裁定須告以裁定意旨,敘述理由者並告以理由;所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應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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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宣示後多久會收到判決書?▾
宣示翌日先公告,正式判決書送達通常再數日至一兩週,上訴20日自送達起算。
Q2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什麼?▾
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說明意義、告以理由要旨,宣示裁定須告知意旨,並於翌日公告通知當事人。
Q3聽不懂法官宣示的判決怎麼辦?▾
可當場或透過辯護人請法官依第225條第1項說明意義,這是法定程序權利。
Q4判決公告和送達差在哪?▾
公告在宣示翌日讓你先知結果;送達是寄判決正本,具通知效力並起算上訴期間。
Q5上訴期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自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起(第349條),非自宣示或公告起算。
Q6宣示判決和宣示裁定要求一樣嗎?▾
不一樣,判決須朗讀主文+說明意義+告以理由要旨;裁定僅須告知意旨,有理由者並告以理由。
Q7沒到庭聽宣判會影響上訴權嗎?▾
不影響,上訴期間仍自判決正本送達起算,未到庭可由翌日公告先得知結果。
Q8判決的「主文」是什麼?▾
主文是判決諭知的具體結論,如有罪無罪、刑度、緩刑、沒收或撤銷發回等核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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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告(第225條第3項) | 送達(第227條) |
|---|---|---|
| 發生時點 | 宣示之翌日 | 製作判決書後寄送,可能數日至一兩週 |
| 主要作用 | 使當事人與社會先知結果 | 具法律通知效力,啟動救濟期間 |
| 上訴起算 | 不起算 | 自送達翌日起20日(第349條) |
| 形式 | 張貼公告欄/裁判書系統 | 送達判決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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