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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224應宣示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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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2. 2.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判決原則上應當庭宣示,但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除外;裁定僅在當庭所為時才須宣示。

Q · 法官沒當庭唸出判決,這個判決有效嗎?

要看是否經言詞辯論,經辯論的判決就必須當庭宣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判決原則上應宣示,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例外可不宣示。若案件經過言詞辯論卻未宣示,即構成程序瑕疵,得作為上訴理由。裁定則更限縮:只有「當庭所為」的裁定才須宣示,書面裁定直接送達生效。判斷關鍵是先確認該裁判屬於哪一類。

白話解讀

法庭裡有一個儀式感極強的動作,很多人以為只是走過場:法官唸出判決。但這不是走過場,這是法律要求的程序底線。所有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法官必須當庭宣示,當著你的面告訴你結果。沒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例如被告不到庭直接判的情況)例外,可以不宣示。裁定則只有當庭做的才需要宣示。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宣示」是判決對外發生效力的起點。沒宣示的判決在程序上有瑕疵,而程序瑕疵是上訴的子彈之一。你以為法官怎麼判才是重點?不,法官怎麼「說出來」,一樣是重點。

法律定性

判決宣示,指法院於公開法庭朗讀判決主文、使裁判對外發生效力的程序行為。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確立其原則:判決應宣示、不經言詞辯論者除外;裁定則限於當庭所為者始須宣示,構成公開審判原則在裁判告知階段的具體要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判完沒唸出來,判決有效嗎?

要看案件類型。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依法必須宣示,未宣示即有程序瑕疵;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如免訴判決)則不需宣示,直接送達即可。程序瑕疵不代表判決自動無效,但它是上訴時非常有力的攻擊點,法院很難否認自己筆錄上記載的程序缺漏。

Q2裁定跟判決的宣示規則一樣嗎?

不一樣。判決原則上都要宣示(不經言詞辯論的除外)。裁定則只有「當庭所為者」才須宣示,書面裁定不需要。實務上羈押、搜索票等重要裁定多為法官書面作成,不經宣示直接送達。若法官開庭時口頭做了裁定卻未正式宣示,可要求其明確表示,因當庭裁定依法應宣示。

Q3刑事訴訟法第224條是什麼?

規範裁判的宣示原則:判決原則上應當庭宣示,不經言詞辯論者除外;裁定限當庭所為者始宣示。

Q4判決宣示是什麼意思?

法官在公開法庭朗讀判決主文,使判決對外發生效力的程序動作,是公開審判原則的展現。

Q5什麼是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

如免訴、不受理等依法可不經辯論逕為之判決,這類判決依第224條但書可不宣示,直接送達生效。

Q6判決宣示和判決書送達差在哪?

宣示是當庭口頭告知、使判決生效;送達是書面交付,且上訴期間自送達後起算,兩者時點與功能不同。

Q7判決沒宣示怎麼主張權利?

先確認案件是否經言詞辯論 → 調閱開庭筆錄核對宣示記載 → 於上訴時主張應宣示而未宣示之程序違法。

Q8怎麼確認法官有沒有完成宣示?

開庭時聽法官是否朗讀主文,庭後調閱筆錄,並比對宣示內容與判決書是否一致。

Q9上訴期間怎麼算?

刑事上訴期間20日,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算(第349條),不是從宣示當天起算。

Q10發現宣示瑕疵要花多少成本主張?

程序瑕疵於既有上訴中一併主張,不另生獨立費用;上訴本身依案件類型計裁判費,第二審刑事上訴原則不另徵裁判費。

Q11判決宣示 vs 裁定宣示差在哪?

判決原則都要宣示(不經辯論除外);裁定只有當庭所為者才宣示,書面裁定直接送達生效。

Q12經言詞辯論 vs 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宣示要求差在哪?

前者應宣示、未宣示有瑕疵;後者依第224條但書可不宣示,送達即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是否須宣示對外生效時點當事人知悉方式
判決(經言詞辯論)是,應當庭宣示宣示時當庭聽聞+判決書送達
判決(不經言詞辯論)否(第224條但書)送達時判決書送達
裁定(當庭所為)是,應宣示宣示時當庭聽聞
裁定(書面所為)送達時裁定正本送達

是否須宣示

判決(經言詞辯論)
是,應當庭宣示
判決(不經言詞辯論)
否(第224條但書)
裁定(當庭所為)
是,應宣示
裁定(書面所為)

對外生效時點

判決(經言詞辯論)
宣示時
判決(不經言詞辯論)
送達時
裁定(當庭所為)
宣示時
裁定(書面所為)
送達時

當事人知悉方式

判決(經言詞辯論)
當庭聽聞+判決書送達
判決(不經言詞辯論)
判決書送達
裁定(當庭所為)
當庭聽聞
裁定(書面所為)
裁定正本送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42条(判決は公判廷において宣告によりこれを告知する)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조·제43조(재판의 선고·고지는 공판정에서 행한다)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02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分当庭宣告与定期宣告)
德國StPO § 268(Verkündung des Urteils:朗讀主文並告知理由於公開法庭宣示)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85(jugement prononcé en audience publique)
美國Fed. R. Crim. P. 43(被告須在場之 imposition of sentence)+ open-court pronouncement 普通法原則(結構較鬆,非單一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告訴、告發以言詞為之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作筆錄向告訴人、告發人朗讀,命其署名或捺指紋。

(0231129 制定)

偵查不公開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裁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 宣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0170728 制定)

告訴、告發以言詞為之者,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應作筆錄向告訴人、告發人朗讀,命其署名或捺指紋。

(0231129 制定)

偵查不公開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裁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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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24 條規定:「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