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少年法院就少年刑事案件宣示裁定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1 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通知等相關法定程序
主旨
少年法院就少年刑事案件宣示裁定後,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通知等相關法定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且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並通知當事人;裁定制作裁定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定之人;惟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無庸制作裁定書(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1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224 條第 2 項、第 225 條第 3 項、第 227 條第 1 項、第 50 條但書規定參照),爰請法院轉知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注意如有當事人未到庭,而法院當庭宣示裁定時,宜以適當方式通知其知悉。 二、檢送法院裁定通知函(稿)範例 1 份。 三、法院辦理上訴移審之函文中宜註明羈押替代處分之期間;另法院收受移審案件後,宜於審判系統中維護之,並通知檢察官到庭,俾利後續案件之審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協助將範例建置於審判資訊系統)(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