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226裁判書之製作

快速跳轉
  1. 1.裁判應制作裁判書者,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但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2. 2.書記官應於裁判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應製作裁判書者,法官須於宣示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辯論終結當日宣判者則於五日內交付。

Q · 判決宣示後,判決書原本多久要交出來?

宣示當日交付;當庭宣判者最多五日內

依刑事訴訟法第226條,應製作裁判書者,法官須於裁判宣示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唯一例外是辯論終結當日直接宣判(當庭宣判)者,因判決書尚未寫好,得於五日內交付。書記官收到後須在原本記明接受年月日並簽名,這個日期再啟動第227條的七日正本送達期限。

白話解讀

法官判完了,當庭唸完了,接下來呢?他得把判決書原本交給書記官。法律對這個動作卡了一個非常嚴格的時限:宣示當天就要交。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法官在辯論結束當天就直接宣判(也就是「當庭宣判」),那他有五天的緩衝時間把判決書原本寫好交出來。為什麼這個時限這麼嚴?因為書記官拿到原本之後才能開始製作正本、寄送給你(第227條),你拿到正本之後上訴期間才開始跑。法官拖一天交原本,你的上訴準備時間就少一天。民國86年修法把「三日內」改成「當日」,就是因為實務上法官拖延交付原本,導致當事人苦等判決書,救濟權益受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為裁判書交付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法官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判決原本交付書記官,辯論終結當日宣判者得於五日內交付;書記官並須於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作為後續正本送達期限的起算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宣示後多久會收到判決書?

法官應在宣示當天(或當庭宣判者五天內)將原本交給書記官(第226條),書記官再於七天內將正本送達(第227條),理論上最快當天、最慢約兩週。如超過兩週,問書記官室『原本幾號交付』比問『判決書好了沒』有效。

Q2書記官在原本上簽名的日期重要嗎?

非常重要。那個日期是第227條正本送達七日期限的起算點。若覺得送達時間不合理,可聲請閱卷查看原本上書記官的簽收日期,驗證法院有無在期限內完成送達。

Q3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的交付期限差在哪?

擇日宣判判決書已寫好,須宣示當日交付;當庭宣判(辯論終結當日宣示)給五日緩衝撰寫。

Q4法官遲遲不交付判決原本可以催嗎?

可以。逾法定期限未交付,可向法院行政單位或院長室反映,這是行使知悉裁判結果的正當權利。

Q5判決書原本多久要交給書記官?

宣示當日交付為原則,當庭宣判者得於五日內交付。

Q6刑訴226條的裁判原本是什麼?

法官親自製作並簽名的判決正式文件,是製作正本與送達的依據。

Q7書記官記明接受日期是什麼意思?

書記官在原本上記載收受年月日並簽名,作為正本送達期限起算點。

Q8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差在哪?

當庭宣判是辯論終結當日直接宣示;擇日宣判是先寫好判決再另定日期宣示。

Q9判決書遲遲沒收到怎麼辦?

致電書記官室問『原本何日交付』,逾法定期限向法院行政單位反映。

Q10怎麼推算判決書何時會寄到?

宣示日起算:原本當日/5日交付 + 正本7日送達,最慢約兩週。

Q11怎麼確認法官有沒有按期交付原本?

聲請閱卷查看原本上書記官記明的接受年月日與簽名。

Q12等判決書期間該做什麼?

同步與律師討論上訴方向、準備資料,不要空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交付原本期限理由
擇日宣判(先寫好判決再擇日宣示)宣示當日判決書早已撰寫完成
當庭宣判(辯論終結當日宣示)五日內給法官撰寫判決書的合理緩衝

交付原本期限

擇日宣判(先寫好判決再擇日宣示)
宣示當日
當庭宣判(辯論終結當日宣示)
五日內

理由

擇日宣判(先寫好判決再擇日宣示)
判決書早已撰寫完成
當庭宣判(辯論終結當日宣示)
給法官撰寫判決書的合理緩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自首準用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

(0231129 制定)

關於偵查事項,檢察官得請該管公署為必要之報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裁判應制作裁判書者,為裁判之推事應於裁判宣示後三日內,將原本交付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裁判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0861212 修正)

裁判應製作裁判書者,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但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書記官應於裁判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百十一條之宣示判決期限已修正酌予延長,為兼顧當事人之權益,俾能早日將裁判正本送達當事人,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即須將裁判書原本交付書記官。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判決原本往往不及於當日作成,特增列但書規定。又裁判書應由法官製作,第五十條已有明定,原本作成後,自當交付書記官,爰就第一項併為文字上之修正。   二、第二項不修正。

  • 裁判名詞
  • 宣示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0170728 制定)

自首準用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

(0231129 制定)

關於偵查事項,檢察官得請該管公署為必要之報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裁判應制作裁判書者,為裁判之推事應於裁判宣示後三日內,將原本交付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裁判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0861212 修正)

一、配合第三百十一條之宣示判決期限已修正酌予延長,為兼顧當事人之權益,俾能早日將裁判正本送達當事人,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即須將裁判書原本交付書記官。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判決原本往往不及於當日作成,特增列但書規定。又裁判書應由法官製作,第五十條已有明定,原本作成後,自當交付書記官,爰就第一項併為文字上之修正。   二、第二項不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26 條規定:「裁判應制作裁判書者,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但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