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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26 條(裁判書之製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應制作裁判書者,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但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2. 書記官應於裁判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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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裁判書之交付:當日;言辯終結宣判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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