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6 條(裁判書之製作)
- 1.裁判應制作裁判書者,應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但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 2.書記官應於裁判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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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應製作裁判書者,法官須於宣示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辯論終結當日宣判者則於五日內交付。
Q · 判決宣示後,判決書原本多久要交出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226條,應製作裁判書者,法官須於裁判宣示當日將原本交付書記官;唯一例外是辯論終結當日直接宣判(當庭宣判)者,因判決書尚未寫好,得於五日內交付。書記官收到後須在原本記明接受年月日並簽名,這個日期再啟動第227條的七日正本送達期限。
白話解讀
法官判完了,當庭唸完了,接下來呢?他得把判決書原本交給書記官。法律對這個動作卡了一個非常嚴格的時限:宣示當天就要交。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法官在辯論結束當天就直接宣判(也就是「當庭宣判」),那他有五天的緩衝時間把判決書原本寫好交出來。為什麼這個時限這麼嚴?因為書記官拿到原本之後才能開始製作正本、寄送給你(第227條),你拿到正本之後上訴期間才開始跑。法官拖一天交原本,你的上訴準備時間就少一天。民國86年修法把「三日內」改成「當日」,就是因為實務上法官拖延交付原本,導致當事人苦等判決書,救濟權益受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為裁判書交付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法官於裁判宣示後當日將判決原本交付書記官,辯論終結當日宣判者得於五日內交付;書記官並須於原本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作為後續正本送達期限的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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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書原本多久要交給書記官?▾
宣示當日交付為原則,辯論終結當日宣判者得於五日內交付。
Q2判決宣示後多久會收到判決書?▾
原本交付(本條)+ 正本送達七日內(第227條),理論上最快當天、最慢約兩週。
Q3書記官在原本上簽的日期有什麼用?▾
那是第227條七日送達期限的起算點,攸關你何時拿到判決書、上訴期間何時起跑。
Q4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的交付期限差在哪?▾
擇日宣判(判決已寫好)當日交付;當庭宣判(辯論終結當日宣示)給五日緩衝。
Q5法官拖延交付原本怎麼辦?▾
向書記官室詢問原本交付日期,逾法定期限可向法院行政單位反映。
Q6刑事和民事的判決書交付規定一樣嗎?▾
幾乎一致,民事訴訟法第227條有對應規定。
Q7判決書遲交會影響上訴嗎?▾
上訴期間自送達正本起算,原本遲交會壓縮你準備上訴的時間。
Q8判決書遲遲不來可以催嗎?▾
可以,問「原本何日交付」比問「判決書好了沒」更有效,因為前者有法定期限可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交付原本期限 | 理由 |
|---|---|---|
| 擇日宣判(先寫好判決再擇日宣示) | 宣示當日 | 判決書早已撰寫完成 |
| 當庭宣判(辯論終結當日宣示) | 五日內 | 給法官撰寫判決書的合理緩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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