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裁判書正本須送達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書記官自接受原本起七日內須完成送達。
Q · 判決書什麼時候會送到?上訴期間從哪天開始算?
書記官接受原本後7日內送達,上訴期間自送達日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凡製作裁判書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院都必須將正本送達給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書記官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最遲七日內須完成送達。送達日之所以關鍵,是因為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349條,20日)原則上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送達錯誤或寄存送達都可能在當事人尚未實際讀到判決書的情況下啟動倒數。
收到判決書正本那天,你的命運倒數計時正式啟動。上訴期間20天,從送達這天開始算,一天都不能多。所以「什麼時候收到判決書」這件事的重要性,遠超過大多數人的想像。本條規定法院必須把判決書正本送達給所有相關人:被告、檢察官、辯護人、代理人、其他受裁判之人。而且書記官收到判決原本之後,最遲七天內就要完成送達。這個七天不是建議,是法定上限。如果法院拖延送達,你的上訴期間不會因此縮短,但你準備上訴的實際時間會被壓縮。更隱蔽的風險是:如果你搬家了但沒通知法院更新地址,判決書寄到舊地址也算「送達」,你的20天照樣從那天開始倒數,即使你根本沒看到那封信。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為裁判送達的程序性規範,要求製作裁判書之裁判須以正本送達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並課予書記官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七日內完成送達的法定期限,是判決確定與上訴期間起算的程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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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若未向法院更新地址,法院依最後陳報地址送達;投遞不成寄存郵局,寄存期滿即視為送達,沒拆信甚至沒看到信都不影響效力。案件進行中搬家,務必遞交送達地址變更陳報狀。
被告的上訴期間從被告本人的送達日起算,辯護人的送達日期不影響被告期限;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第346條)時,則自辯護人收到送達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與當事人是否實際領取無關。
法院須將裁判書正本送達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等,是判決對外生效與上訴起算的程序前提。
無人收受時將文書寄存郵局或警局並黏貼通知,自寄存日起經十日生效,當事人未領取仍生效。
記載送達時間、地點、收受人的文書,是認定送達日與上訴期間起算的依據。
宣示是當庭口頭告知,送達是書面正本交付;不在場者以送達告知,影響起算時點。
自送達次日起算20日(第349條),末日為假日順延,另計在途期間。
遞交送達地址變更陳報狀,載明案號、股別、新址、簽名,傳真或遞交書記官即可。
看信封與送達證書上的送達日期,以送達證書記載為準,不以拆閱日為準。
先確認送達日、算截止日,聯繫辯護人擬策略,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
本人/補充送達於收受時生效;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十日生效,未領取仍算數。
| 送達方式 | 對象 | 生效時點 | 風險 |
|---|---|---|---|
| 本人/補充送達 | 本人或同居人、受僱人代收 | 實際收受時 | 代收人未轉交當事人 |
| 寄存送達 | 無人收受時寄存郵局或警局 | 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準用民訴第138條) | 當事人未領取仍生效 |
| 公示送達 | 應受送達人所在不明 | 公告經一定期間後 | 幾乎無實際知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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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偵查犯罪之職權,與檢察官同,但於查獲犯罪嫌疑人後,除有必要情形外,應於三日內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 一、縣長。 二、公安局長。 三、憲兵隊長官。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偵查犯罪之職權,與檢察官同,但於查獲犯罪嫌疑人後,除有必要情形外,應於三日內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 一、縣長。 二、公安局長。 三、憲兵隊長官。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前項送達,自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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