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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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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行政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判決宣示、送達、一造辯論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等多條規定。

Q ·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在規定什麼?

行政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多條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行政訴訟在判決宣示、送達、更正、一造辯論判決(民訴第385、386、388條)、定履行期間、判決確定證明書(民訴第399條)等程序事項上,批發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它代表行政訴訟雖有公益性等特殊性,但訴訟基本骨架與民事訴訟共通,懂民訴程序就懂大半行政訴訟程序。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雖然是「人民告政府」的特殊訴訟,但本質上還是訴訟,很多基本程序規則跟民事訴訟相通。如果在行政訴訟法每個地方都重複寫一遍同樣的規則,整部法典會肥到讀不下去。本條是一個「批發準用」的條文,一口氣把民事訴訟法十幾條程序規定(判決書記載事項、宣示判決、判決生效、缺席判決、一造辯論、捨棄認諾、訴之撤回、判決效力等)整批借過來用。對一般人來說,這條本身像一個工具箱清單,但它背後代表的訊息是:行政訴訟雖然有自己的特殊規則,但在「訴訟的基本骨架」上跟民事訴訟是同一套。你如果懂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你也懂大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為準用性條文,將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宣示時間、判決送達、更正脫漏、一造辯論判決、定履行期間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十餘條程序規定,整批引入行政訴訟程序適用,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共用程序架構的立法經濟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是什麼?

它是準用條文,把民事訴訟法十餘條程序規定整批引入行政訴訟適用,包含判決宣示、送達、一造辯論判決、判決確定證明等。

Q2什麼叫「準用」?

準用是「比照辦理」,不是完全照搬。會依行政訴訟特性做適當調整,例如涉及公益的案件,捨棄、認諾可能受更嚴格限制。

Q3行政訴訟可以一造辯論判決嗎?

可以。第218條準用民訴第385、386、388條,當事人或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到場一方可聲請或法院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Q4缺席行政訴訟開庭會怎樣?

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等於放棄到庭陳述機會,是嚴重的程序不利益。收到開庭通知絕對不能輕忽。

Q5行政訴訟法218條準用哪些民訴條文?

準用民訴第224、227、228、230、232、233、236、237、240、385、386、388、396條第1、2項及399條,涵蓋判決宣示、送達、更正、一造辯論判決、定履行期間與確定證明。

Q6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

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依到場一方聲請或依職權僅就到場一方辯論而為的判決,準用民訴第385條。

Q7判決確定證明書是什麼?

證明判決已確定的法院文書,準用民訴第399條核發,作為後續強制執行或行使權利的依據。

Q8行政訴訟怎麼撤回?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可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行政訴訟法第113條),但有礙公益維護者不在此限,撤回效果與準用民訴規定一併適用。

Q9收到行政訴訟開庭通知不能到怎麼辦?

提前具狀請假說明正當理由,或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到庭,避免被準用民訴第385條為一造辯論判決。

Q10怎麼聲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證明書?

判決確定後向原承辦行政法院具狀聲請,準用民訴第399條核發。

Q11行政訴訟判決何時生效?

經宣示或公告、送達後,上訴期間屆滿未上訴即確定,準用民訴判決宣示與送達相關規定。

Q12行政訴訟程序 vs 民事訴訟程序差在哪?

基本骨架共通(第218條大量準用),差別主要在訴訟標的、舉證責任分配與判決效力範圍(對世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事訴訟法(源頭)行政訴訟(準用)
判決宣示與送達第224、227、228、230條第218條直接準用,程序相同
一造辯論判決第385、386、388條準用,惟須配合行政訴訟第194條等特別規定
定履行期間第396條第1、2項準用
判決確定證明書第399條準用,核發程序一致

民事訴訟法(源頭)

判決宣示與送達
第224、227、228、230條
一造辯論判決
第385、386、388條
定履行期間
第396條第1、2項
判決確定證明書
第399條

行政訴訟(準用)

判決宣示與送達
第218條直接準用,程序相同
一造辯論判決
準用,惟須配合行政訴訟第194條等特別規定
定履行期間
準用
判決確定證明書
準用,核發程序一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7条(民事訴訟の例による準用)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제2항(민사소송법 준용)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101条(本法未规定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德國VwGO § 173(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ZPO)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至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1100531 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立法理由有關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之法律效果,已明定於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不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爰修正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至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1100531 修正)

有關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之法律效果,已明定於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不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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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