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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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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17條為準用條款,使裁定的宣示、公告、原本交付與送達程序,準用判決相關技術規定,確保裁定與判決程序一致。

Q · 行政訴訟的裁定書,程序規則跟判決書一樣嗎?

部分一樣。第217條把判決的技術規定借給裁定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217條,裁定的宣示、公告、原本交付與送達程序,準用判決相關規定(第204條第2項至第4項、第205條、第21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8條)。也就是說,裁定書產生與送達的技術流程與判決類似,但「準用」只限列舉的這幾條,不是判決的所有規定都套用;裁定與判決在性質與救濟途徑(抗告 vs 上訴)上仍然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法院的決定有兩種:判決和裁定。判決處理的是案件實質爭議(你贏還是輸),裁定處理的是程序問題(要不要開庭、要不要准許某個聲請)。本條解決一個程序上的便利問題:判決相關的某些技術規定(怎麼宣示、怎麼公告、原本怎麼交付、書記官怎麼處理),裁定也照樣適用。為什麼這條會存在?因為立法者懶得在裁定章節重複寫一遍同樣的規則。本條的實際影響不在內容多深,而在它保證了行政訴訟程序的一致性:你不會因為法官給的是判決還是裁定,就遇到完全不同的程序規則。對一般人來說這條本身不太會直接用到,但理解它的存在能幫你看懂為什麼裁定書上會有跟判決書類似的格式和送達方式。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17條是程序法上的準用條款,規定判決相關的部分技術性規定——包括宣示與公告(第204條第2項至第4項)、送達(第205條)、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第210條)以及裁判原本交付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28條)——於裁定一併準用,藉此維持裁定與判決在程序處理上的一致性,而不重複立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訴訟法第217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裁定的宣示、公告、原本交付與送達等技術程序,準用判決相關規定(第204條第2項至第4項、第205條、第21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維持裁定與判決程序的一致性。

Q2裁定和判決有什麼不同?

判決處理案件實質爭議、救濟途徑為上訴;裁定處理程序事項、救濟途徑為抗告。兩者性質與期間都不同,第217條只是讓部分技術程序準用,不代表本質相同。

Q3第217條準用的範圍包含判決所有規定嗎?

不包含。準用只限列舉的第204條第2項至第4項、第205條、第21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8條。未列舉的判決規定不適用於裁定。

Q4裁定原本要在多久內交付?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28條,裁判原本應自宣示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書記官。若缺漏可能構成程序瑕疵,抗告時可據以主張。

Q5行政訴訟法第217條是什麼?

一條準用條款,讓裁定的宣示、公告、原本交付與送達準用判決的技術規定,本身不創設新權利義務。

Q6什麼叫準用?

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把另一條規定借來適用,避免重複立法,但只限列舉的條文,不是全部套用。

Q7第217條準用了哪些條文?

第204條第2項至第4項、第205條、第210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28條。

Q8裁定原本交付期間是多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原本應自宣示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書記官。

Q9收到裁定後怎麼檢查程序有沒有瑕疵?

對照本條準用的源頭條文,檢視是否依規定宣示/公告、原本是否十日內交付、送達是否合法。

Q10裁定有程序瑕疵要怎麼救濟?

於法定期間內提抗告,並在抗告書中引用本條準用的具體條文(如民訴第228條)作為依據。

Q11怎麼分辨手上文書是判決還是裁定?

看標題與救濟教示:判決教示上訴、裁定教示抗告,處理事項也不同(實質 vs 程序)。

Q12抗告書要怎麼主張原裁定送達不合法?

援引本條準用的第205、210條送達規定,具體指出送達瑕疵與對自己權益的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判決裁定
處理對象案件實質爭議(勝敗)程序事項(聲請准駁)
救濟途徑上訴抗告
技術程序(宣示/公告/原本/送達)第204、205、210條原規定第217條準用上述規定

判決

處理對象
案件實質爭議(勝敗)
救濟途徑
上訴
技術程序(宣示/公告/原本/送達)
第204、205、210條原規定

裁定

處理對象
程序事項(聲請准駁)
救濟途徑
抗告
技術程序(宣示/公告/原本/送達)
第217條準用上述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百零五條及第二百十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1001101 修正)

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法對裁定原本之交付期間疏未規定,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體例,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關於判決原本交付期間之規定,於本法裁定原本之交付亦準用之,以杜爭議。

(0871002 全文修正)

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百零五條及第二百十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1001101 修正)

本法對裁定原本之交付期間疏未規定,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體例,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關於判決原本交付期間之規定,於本法裁定原本之交付亦準用之,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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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17 條規定:「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