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10 條
- 1.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 2.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 3.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
- 4.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 5.行政法院未依第三項規定為告知,或告知錯誤未依前項規定更正,致當事人遲誤上訴期間者,視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一年內,適用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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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判決正本須告知上訴期間,告知過短以法定期間為準,漏未告知者得自送達日起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
Q · 判決書上的上訴期間寫錯了,或根本沒寫,我還能上訴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須告知上訴期間及應遞交的行政法院。若告知期間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若法院根本沒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於送達後20日內更正,導致你錯過上訴期間,視為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得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關鍵在於先檢查判決末頁的救濟教示是否有瑕疵,而不是直接放棄。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判決書怎麼送到你手上,以及那張紙上必須告訴你「你還有多久可以上訴」。三個關鍵點影響你的命運。第一,判決必須在書記官收到原本後 10 天內送出去,這是書記官的紀律。第二,可以上訴的判決,正本上必須明確寫出上訴期間和上訴狀要遞給哪個法院(叫「上訴教示」)。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條保命繩:如果法院把上訴期間寫錯(寫得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為準;如果法院根本沒寫上訴教示、或寫錯沒在 20 天內更正,導致你錯過上訴期,這不算你的錯,你有一年的時間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91)。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救命繩存在,收到判決書沒看末尾的告知內容,等發現過了期間就絕望放棄。其實只要法院的告知有瑕疵,你還有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為判決送達及救濟教示規範,要求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書記官收領原本後至遲10日內送出,並於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告知上訴期間及管轄法院;告知期間過短以法定期間為準,漏未告知或更正不及致遲誤期間者,當事人得於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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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訴訟法第210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判決如何以正本送達、書記官須在收領原本後10日內送出、可上訴判決須告知上訴期間及管轄法院,以及教示瑕疵時的救濟。
Q2判決書上訴期間寫錯怎麼辦?▾
寫得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寫得比法定期間長,書記官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通知更正,並從更正通知送達日起算法定期間。
Q3判決書沒寫上訴期間還能上訴嗎?▾
能。法院漏未告知致你遲誤上訴期間,視為不可歸責,得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
Q4判決正本可以用電子文件送達嗎?▾
可以,但須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Q5什麼是救濟教示(上訴教示)?▾
法院在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告知當事人上訴期間及應遞交哪個行政法院的法定義務。
Q6回復原狀是什麼?▾
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到遲誤前訴訟狀態的救濟程序,本條給予一年期間。
Q7判決正本電子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須經應受送達人同意才生效;對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Q8錯過上訴期間後怎麼救?▾
檢查教示有無瑕疵,若漏未告知或更正不及,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並補提上訴。
Q9收到判決書第一步要做什麼?▾
確認送達日、上訴期間、管轄法院三件事並拍照存檔,這是日後上訴或回復原狀的關鍵證據。
Q10上訴期間怎麼計算?▾
原則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20日;委任律師時從律師收受判決起算,非從律師告知你起算。
Q11教示期間過短 vs 過長處理有何不同?▾
過短直接以法定期間為準保障當事人;過長須書記官20日內主動更正,並從更正通知送達日重新起算。
Q12行政訴訟回復原狀 vs 民事訴訟回復原狀差在哪?▾
二者法理相同(不可歸責遲誤期間),但依據不同法典與期間規定,行政訴訟依本條與第91條,期間為一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效果 |
|---|---|
| 教示正確 | 依教示期間(20日)計算上訴期間 |
| 教示期間過短 | 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當事人受較長期間保障 |
| 教示期間過長 | 書記官應於送達後20日內通知更正,自更正通知送達日起算法定期間 |
| 漏未教示或更正不及致遲誤 | 視為不可歸責,得於判決送達後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第9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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