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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10 條

  1. 1.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 2.前項送達,自行政法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3. 3.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
  4. 4.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5. 5.行政法院未依第三項規定為告知,或告知錯誤未依前項規定更正,致當事人遲誤上訴期間者,視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一年內,適用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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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判決正本須告知上訴期間,告知過短以法定期間為準,漏未告知者得自送達日起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

Q · 判決書上的上訴期間寫錯了,或根本沒寫,我還能上訴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須告知上訴期間及應遞交的行政法院。若告知期間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若法院根本沒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於送達後20日內更正,導致你錯過上訴期間,視為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得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關鍵在於先檢查判決末頁的救濟教示是否有瑕疵,而不是直接放棄。

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判決書怎麼送到你手上,以及那張紙上必須告訴你「你還有多久可以上訴」。三個關鍵點影響你的命運。第一,判決必須在書記官收到原本後 10 天內送出去,這是書記官的紀律。第二,可以上訴的判決,正本上必須明確寫出上訴期間和上訴狀要遞給哪個法院(叫「上訴教示」)。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條保命繩:如果法院把上訴期間寫錯(寫得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為準;如果法院根本沒寫上訴教示、或寫錯沒在 20 天內更正,導致你錯過上訴期,這不算你的錯,你有一年的時間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91)。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救命繩存在,收到判決書沒看末尾的告知內容,等發現過了期間就絕望放棄。其實只要法院的告知有瑕疵,你還有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為判決送達及救濟教示規範,要求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書記官收領原本後至遲10日內送出,並於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告知上訴期間及管轄法院;告知期間過短以法定期間為準,漏未告知或更正不及致遲誤期間者,當事人得於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判決送達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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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第210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判決如何以正本送達、書記官須在收領原本後10日內送出、可上訴判決須告知上訴期間及管轄法院,以及教示瑕疵時的救濟。

Q2判決書上訴期間寫錯怎麼辦?

寫得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寫得比法定期間長,書記官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通知更正,並從更正通知送達日起算法定期間。

Q3判決書沒寫上訴期間還能上訴嗎?

能。法院漏未告知致你遲誤上訴期間,視為不可歸責,得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

Q4判決正本可以用電子文件送達嗎?

可以,但須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Q5什麼是救濟教示(上訴教示)?

法院在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告知當事人上訴期間及應遞交哪個行政法院的法定義務。

Q6回復原狀是什麼?

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到遲誤前訴訟狀態的救濟程序,本條給予一年期間。

Q7判決正本電子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須經應受送達人同意才生效;對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Q8錯過上訴期間後怎麼救?

檢查教示有無瑕疵,若漏未告知或更正不及,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並補提上訴。

Q9收到判決書第一步要做什麼?

確認送達日、上訴期間、管轄法院三件事並拍照存檔,這是日後上訴或回復原狀的關鍵證據。

Q10上訴期間怎麼計算?

原則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20日;委任律師時從律師收受判決起算,非從律師告知你起算。

Q11教示期間過短 vs 過長處理有何不同?

過短直接以法定期間為準保障當事人;過長須書記官20日內主動更正,並從更正通知送達日重新起算。

Q12行政訴訟回復原狀 vs 民事訴訟回復原狀差在哪?

二者法理相同(不可歸責遲誤期間),但依據不同法典與期間規定,行政訴訟依本條與第91條,期間為一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效果
教示正確依教示期間(20日)計算上訴期間
教示期間過短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當事人受較長期間保障
教示期間過長書記官應於送達後20日內通知更正,自更正通知送達日起算法定期間
漏未教示或更正不及致遲誤視為不可歸責,得於判決送達後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第91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46条(教示制度,惟係處分階段之救濟教示,非判決階段,僅功能近似)
🇰🇷 韓國행정소송법은 판결 송달에 민사소송법을 준용; 행정심판법 제58조 고지제도와 유사하나 판결 단계의 완전 대응은 아님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81条(判决书送达)、第85条(上诉期限15日),惟教示瑕疵延長期間之法理未明文化
🇩🇪 德國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VwGO)§ 58(Rechtsmittelbelehrung:教示錯誤或漏未教示,上訴期間延長為一年——本條核心法理之直接母法)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 421-5(通知須載明救濟途徑與期間,否則期間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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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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