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判決正本須告知上訴期間,告知過短以法定期間為準,漏未告知者得自送達日起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
Q · 判決書上的上訴期間寫錯了,或根本沒寫,我還能上訴嗎?
能。教示有瑕疵時你最長有一年聲請回復原狀
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須告知上訴期間及應遞交的行政法院。若告知期間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若法院根本沒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於送達後20日內更正,導致你錯過上訴期間,視為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得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關鍵在於先檢查判決末頁的救濟教示是否有瑕疵,而不是直接放棄。
這條規定判決書怎麼送到你手上,以及那張紙上必須告訴你「你還有多久可以上訴」。三個關鍵點影響你的命運。第一,判決必須在書記官收到原本後 10 天內送出去,這是書記官的紀律。第二,可以上訴的判決,正本上必須明確寫出上訴期間和上訴狀要遞給哪個法院(叫「上訴教示」)。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條保命繩:如果法院把上訴期間寫錯(寫得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為準;如果法院根本沒寫上訴教示、或寫錯沒在 20 天內更正,導致你錯過上訴期,這不算你的錯,你有一年的時間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91)。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救命繩存在,收到判決書沒看末尾的告知內容,等發現過了期間就絕望放棄。其實只要法院的告知有瑕疵,你還有翻盤機會。
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為判決送達及救濟教示規範,要求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書記官收領原本後至遲10日內送出,並於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告知上訴期間及管轄法院;告知期間過短以法定期間為準,漏未告知或更正不及致遲誤期間者,當事人得於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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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判決如何以正本送達、書記官須在收領原本後10日內送出、可上訴判決須告知上訴期間及管轄法院,以及教示瑕疵時的救濟。
寫得比法定期間短,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寫得比法定期間長,書記官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通知更正,並從更正通知送達日起算法定期間。
能。法院漏未告知致你遲誤上訴期間,視為不可歸責,得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
可以,但須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法院在可上訴判決的正本內,告知當事人上訴期間及應遞交哪個行政法院的法定義務。
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到遲誤前訴訟狀態的救濟程序,本條給予一年期間。
須經應受送達人同意才生效;對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檢查教示有無瑕疵,若漏未告知或更正不及,自判決送達日起一年內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並補提上訴。
確認送達日、上訴期間、管轄法院三件事並拍照存檔,這是日後上訴或回復原狀的關鍵證據。
原則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20日;委任律師時從律師收受判決起算,非從律師告知你起算。
過短直接以法定期間為準保障當事人;過長須書記官20日內主動更正,並從更正通知送達日重新起算。
二者法理相同(不可歸責遲誤期間),但依據不同法典與期間規定,行政訴訟依本條與第91條,期間為一年。
| 情形 | 效果 |
|---|---|
| 教示正確 | 依教示期間(20日)計算上訴期間 |
| 教示期間過短 | 以法定期間20日為準,當事人受較長期間保障 |
| 教示期間過長 | 書記官應於送達後20日內通知更正,自更正通知送達日起算法定期間 |
| 漏未教示或更正不及致遲誤 | 視為不可歸責,得於判決送達後一年內聲請回復原狀(第9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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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行政法院未依第三項規定為告知,或告知錯誤未依前項規定更正,致當事人遲誤上訴期間者,視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一年內,適用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行政法院未依第三項規定為告知,或告知錯誤未依前項規定更正,致當事人遲誤上訴期間者,視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一年內,適用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立法理由一、目前行政法院之判決書正本係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之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判決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之時間與費用及保護環境,並簡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之送達作業,爰增訂第一項後段,行政法院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判決書正本,製作電子正本,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如光碟)離線交付等方式,將電子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惟為周延保障在監所之人的權益,就判決正本之送達,排除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只能以紙本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另考量受收容人之權益,就收容裁定電子正本之送達,於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五特別規定,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行政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行政法院未依第三項規定為告知,或告知錯誤未依前項規定更正,致當事人遲誤上訴期間者,視為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一年內,適用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一、目前行政法院之判決書正本係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之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判決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之時間與費用及保護環境,並簡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之送達作業,爰增訂第一項後段,行政法院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判決書正本,製作電子正本,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如光碟)離線交付等方式,將電子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惟為周延保障在監所之人的權益,就判決正本之送達,排除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只能以紙本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另考量受收容人之權益,就收容裁定電子正本之送達,於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五特別規定,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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