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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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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2. 2.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3. 3.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規定判決書須記載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等九款法定事項,缺漏或理由不備即構成上訴理由。

Q · 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依行政訴訟法 209 條,判決書有九款法定必載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判決書必須記載九款事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事實、理由、年月日、行政法院。其中事實項要記載當事人聲明與攻擊防禦方法要領,理由項要記載對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欄位缺漏,或出現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依第 243 條構成上訴理由。

白話解讀

你收到一份行政法院判決書,密密麻麻幾十頁,你以為這是法官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其實不是,這條法律規定了判決書必須有的「九個欄位」,少一個就是程序瑕疵。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理由項」是法官告訴你他為什麼這樣判的地方,這是你上訴的彈藥庫。如果法官沒寫理由、理由寫得不清不楚、或理由跟主文兜不起來(叫「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這就是法定上訴理由(行政訴訟法§243),你不需要找新事實新證據,光靠判決書本身的瑕疵就能上訴。「事實項」記載你和對方在法庭上提了什麼主張、什麼證據。如果你發現「事實項」漏記了你提的重要證據或論點,這也是上訴的籌碼,因為這代表法官根本沒處理你提出來的東西。判決書不是天書,是有結構的,懂結構的人才能找到攻擊點。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為判決書形式要件之規範,列舉判決書必須記載的九款法定事項,並要求事實項記載當事人聲明及攻擊防禦方法要領、理由項記載法律上意見,目的在使判決可被當事人檢驗及上級審審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法院判決書要寫哪些東西?

依行政訴訟法 209 條共九款: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事實、理由、年月日、行政法院。

Q2判決書沒寫理由可以上訴嗎?

可以。理由不備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為當然違背法令,不必提新事證,光靠判決書本身瑕疵就能上訴。

Q3理由不備和理由矛盾差在哪?

理由不備是該說明卻沒說明(漏回應爭點);理由矛盾是理由欄的論證會導出與主文相反的結論。兩者都是第 243 條的上訴事由。

Q4事實項漏記我的主張怎麼辦?

可在收到判決書後聲請更正,也可在上訴時以未盡調查能事、漏未審酌攻擊防禦方法為由攻擊原判決。

Q5行政法院判決書要寫什麼?

依行政訴訟法 209 條共九款必載事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事實、理由、年月日、行政法院。

Q6判決書的事實項要記載什麼?

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的聲明,以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的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文書作附件。

Q7判決書的理由項要記載什麼?

記載對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即法官為何採信或不採信、適用哪條法律。

Q8什麼是理由不備?

判決理由欄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未回應核心爭點,依第 243 條屬當然違背法令。

Q9拿到判決書怎麼找上訴點?

先核對事實項有無漏記主張證據 → 逐段比對理由項是否回應爭點 → 辨認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 → 在期間內以§243上訴。

Q10判決書沒寫理由怎麼上訴?

以理由不備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提起上訴,無須新事證,主張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Q11事實項漏記我的主張怎麼處理?

收到判決書後可聲請更正,或在上訴時主張原審未盡調查能事、漏未審酌攻擊防禦方法。

Q12怎麼證明判決理由矛盾?

逐段引用理由欄論證,指出依其推論應導出與主文相反的結論,呈現理由與主文的內在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意義法條依據上訴效果
理由不備該記載的理由完全沒寫或寫得不清楚,未回應核心爭點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當然違背法令,幾乎必撤銷
理由矛盾理由欄的論證會導出與主文相反的結論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當然違背法令,二審多撤銷發回
事實項漏記未記載當事人提出的重要主張或證據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第 2 項可聲請更正或以未盡調查能事上訴

意義

理由不備
該記載的理由完全沒寫或寫得不清楚,未回應核心爭點
理由矛盾
理由欄的論證會導出與主文相反的結論
事實項漏記
未記載當事人提出的重要主張或證據

法條依據

理由不備
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
理由矛盾
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
事實項漏記
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第 2 項

上訴效果

理由不備
當然違背法令,幾乎必撤銷
理由矛盾
當然違背法令,二審多撤銷發回
事實項漏記
可聲請更正或以未盡調查能事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3条(判決書の記載事項;行政事件訴訟法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08조(판결서의 기재사항)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57条(判决书内容;行政诉讼法准用民诉规定)
德國VwGO § 117(Inhalt des Urteils)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741-2(mentions du jugement)
美國Fed. R. Civ. P. 52(a) & 58(findings/conclusions 與 entry of judg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71002 全文修正)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0981222 修正)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1100531 修正)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有關當事人之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與法人、機關、團體之關係,均得依卷證資料予以確認。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配合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主文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0981222 修正)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1100531 修正)

一、有關當事人之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與法人、機關、團體之關係,均得依卷證資料予以確認。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配合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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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