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規定判決書須記載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等九款法定事項,缺漏或理由不備即構成上訴理由。
Q · 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一定要寫哪些東西?
依行政訴訟法 209 條,判決書有九款法定必載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判決書必須記載九款事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事實、理由、年月日、行政法院。其中事實項要記載當事人聲明與攻擊防禦方法要領,理由項要記載對攻防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欄位缺漏,或出現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依第 243 條構成上訴理由。
你收到一份行政法院判決書,密密麻麻幾十頁,你以為這是法官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其實不是,這條法律規定了判決書必須有的「九個欄位」,少一個就是程序瑕疵。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理由項」是法官告訴你他為什麼這樣判的地方,這是你上訴的彈藥庫。如果法官沒寫理由、理由寫得不清不楚、或理由跟主文兜不起來(叫「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這就是法定上訴理由(行政訴訟法§243),你不需要找新事實新證據,光靠判決書本身的瑕疵就能上訴。「事實項」記載你和對方在法庭上提了什麼主張、什麼證據。如果你發現「事實項」漏記了你提的重要證據或論點,這也是上訴的籌碼,因為這代表法官根本沒處理你提出來的東西。判決書不是天書,是有結構的,懂結構的人才能找到攻擊點。
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為判決書形式要件之規範,列舉判決書必須記載的九款法定事項,並要求事實項記載當事人聲明及攻擊防禦方法要領、理由項記載法律上意見,目的在使判決可被當事人檢驗及上級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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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 209 條共九款: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事實、理由、年月日、行政法院。
可以。理由不備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為當然違背法令,不必提新事證,光靠判決書本身瑕疵就能上訴。
理由不備是該說明卻沒說明(漏回應爭點);理由矛盾是理由欄的論證會導出與主文相反的結論。兩者都是第 243 條的上訴事由。
可在收到判決書後聲請更正,也可在上訴時以未盡調查能事、漏未審酌攻擊防禦方法為由攻擊原判決。
依行政訴訟法 209 條共九款必載事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事實、理由、年月日、行政法院。
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的聲明,以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的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文書作附件。
記載對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即法官為何採信或不採信、適用哪條法律。
判決理由欄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未回應核心爭點,依第 243 條屬當然違背法令。
先核對事實項有無漏記主張證據 → 逐段比對理由項是否回應爭點 → 辨認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 → 在期間內以§243上訴。
以理由不備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提起上訴,無須新事證,主張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收到判決書後可聲請更正,或在上訴時主張原審未盡調查能事、漏未審酌攻擊防禦方法。
逐段引用理由欄論證,指出依其推論應導出與主文相反的結論,呈現理由與主文的內在衝突。
| 比較項目 | 意義 | 法條依據 | 上訴效果 |
|---|---|---|---|
| 理由不備 | 該記載的理由完全沒寫或寫得不清楚,未回應核心爭點 | 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 | 當然違背法令,幾乎必撤銷 |
| 理由矛盾 | 理由欄的論證會導出與主文相反的結論 | 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 | 當然違背法令,二審多撤銷發回 |
| 事實項漏記 | 未記載當事人提出的重要主張或證據 | 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第 2 項 | 可聲請更正或以未盡調查能事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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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有關當事人之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與法人、機關、團體之關係,均得依卷證資料予以確認。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配合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年、月、日。 九、行政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一、有關當事人之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與法人、機關、團體之關係,均得依卷證資料予以確認。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配合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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