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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 22–287

24被告機關(一)
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27訴訟能力
  1.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2. 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3. 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