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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28準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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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6 至 49 條、第 51 條,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與法定代理規則與民事訴訟相同。

Q · 外國人或要替他人提行政訴訟,當事人資格怎麼判斷?

依第28條準用民訴,資格判斷與民事訴訟同一套標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民事訴訟法第 46 條至第 49 條、第 51 條準用於行政訴訟。這代表外國人的訴訟能力(第 46 條)、法定代理(第 47 條)、訴訟行為追認(第 48 條)、能力欠缺的補正(第 49 條)以及特別代理人的選任(第 51 條),在行政訴訟採與民事訴訟一致的判斷標準。提行政訴訟前若這些「人的資格」沒備齊,法院會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是法律的「複製貼上」,但它藏著一個對你超重要的訊息:行政訴訟在「誰能打官司、誰能代表別人打」這件事上,根本不重新發明輪子,直接搬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用。換句話說,你打民事官司時學到的那些遊戲規則(外國人能不能告政府?精神障礙者怎麼參與訴訟?有沒有合法代理人?律師代理權有沒有問題?),在行政法院裡幾乎一模一樣。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收到政府處分後想自己提行政訴訟,結果被法院以「當事人能力不備」或「代理權欠缺」直接駁回,案子根本還沒開始就結束了。這條準用規定告訴你:去查民事訴訟法第46到49條、第51條,那才是真正的遊戲規則。不查,你連起跑線都過不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民事訴訟法第 46 條至第 49 條、第 51 條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訴訟行為追認、能力欠缺補正及特別代理人選任的規定,整體援用至行政訴訟程序,使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訴訟主體資格的判斷上採取一致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外國人,能在台灣的行政法院告政府嗎?

可以。本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條,外國人在台灣有當事人能力,但訴訟能力依其本國法判斷。實務上多數國家的成年人在台灣都有完整訴訟能力。起訴狀附護照影本與居留證即可證明身分,不需額外公證。

Q2我請會計師代我跑稅務行政訴訟,他能做到什麼程度?

看委任狀寫什麼。若只寫『代理本件訴訟』,會計師原則上不能代你和解、撤回起訴或提上訴。簽委任狀時務必加上特別代理權各款,否則關鍵時刻代理人可能因無授權而無法行為,程序卡住。

Q3公司董事長剛換人,提行政訴訟時要用誰的名義?

用新任董事長名義,附上選任議事錄與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本條準用民訴第47條,法定代理依公司法判斷。處分書即使發給舊董事長時代的公司,也不需重新轉名,只要證明代表人合法更替即可。

Q4行政訴訟法第28條是什麼?

一條準用規定,把民事訴訟法第46至49條、第51條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與法定代理的規則整套搬進行政訴訟使用。

Q5什麼叫準用?

把某法規定在性質相容範圍內,適用到另一程序或事項的立法技術,省去重複立法並維持體系一致。

Q6本條準用了哪幾條民事訴訟法?

第46條(外國人訴訟能力)、47條(法定代理)、48條(訴訟行為追認)、49條(能力欠缺補正)、51條(特別代理人選任)。

Q7當事人能力跟訴訟能力差在哪?

當事人能力是能不能當訴訟主體,訴訟能力是能不能自己有效為訴訟行為,後者欠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Q8外國人怎麼在台灣提行政訴訟?

附護照影本與居留證證明身分即可,訴訟能力依本國法判斷,多數國家成年人在台有完整訴訟能力,不需額外公證。

Q9替失智家人提行政訴訟要準備什麼文件?

監護宣告裁定、戶籍謄本證明法定代理權;若涉法人則備公司登記事項表,否則法院會限期命補正。

Q10委任代理人的授權範圍怎麼寫才不會卡關?

委任狀明列含上訴、和解、撤回等特別代理權各款,避免關鍵時刻代理人因無授權而無法行為。

Q11收到法院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在限期內(實務常7至20天)補齊文件,逾期未補正將被裁定駁回起訴,務必立即處理。

Q12行政訴訟當事人規則 vs 民事訴訟差在哪?

因本條準用,在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特別代理人這幾塊幾乎相同,差異主要在被告機關等行政訴訟特有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準用條文規範事項對當事人的意義
民訴第46條外國人訴訟能力外國人能否在台起訴政府,訴訟能力依本國法判斷
民訴第47條法定代理依據替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法人起訴的代理權來源
民訴第48條訴訟行為之追認代理權瑕疵下所為行為,事後得經追認補救
民訴第49條能力欠缺之補正法院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民訴第51條特別代理人選任無法定代理人或代理權受限時,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規範事項

民訴第46條
外國人訴訟能力
民訴第47條
法定代理依據
民訴第48條
訴訟行為之追認
民訴第49條
能力欠缺之補正
民訴第51條
特別代理人選任

對當事人的意義

民訴第46條
外國人能否在台起訴政府,訴訟能力依本國法判斷
民訴第47條
替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法人起訴的代理權來源
民訴第48條
代理權瑕疵下所為行為,事後得經追認補救
民訴第49條
法院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民訴第51條
無法定代理人或代理權受限時,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民事訴訟の例による)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8조 제2항(민사소송법 등 준용)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本法未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德國VwGO § 173(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ZPO)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51218 全文修正)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0310710 全文修正)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由行政法院呈由司法院轉呈國民政府訓令行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向該院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評事參與裁判者。   五、參與裁判之評事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當事人之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七、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0251218 全文修正)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0310710 全文修正)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由行政法院呈由司法院轉呈國民政府訓令行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得向該院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評事參與裁判者。   五、參與裁判之評事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當事人之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七、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者。

(087100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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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