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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9選定或指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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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2. 2.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3. 3.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9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多數共同利益人得推派1至5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未選定且須合一確定者法院得限期命選定或依職權指定。

Q · 一群人一起打行政訴訟,可以只派幾個代表嗎?

可以。推派1至5人代表全體起訴或被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9條第一項,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若訴訟標的對多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卻未選定,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訴訟繫屬後一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即脫離訴訟,但裁判效力仍及於脫離者。

白話解讀

你和鄰居一起反對社區旁要蓋的工廠,大家都不爽,但每個人單獨打行政訴訟成本太高、效率太差。29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設計的:多數人有共同利益,可以推派 1 到 5 人當代表,全體一起起訴或被訴。但這條法律最關鍵的不是「方便」,是它的反面:被選定的人輸了,沒被選定的人不能再自己提一次相同的訴訟。換句話說,選代表這個動作等於把自己的訴訟權交出去。更狠的是,如果你們群體不主動選,案件性質又要求大家必須一起裁判(合一確定),法院可以命令你們限期選出代表,不選的話法院直接指定。這條看起來是訴訟經濟工具,實際上是一條雙面刃:用得好是抗爭力量集中的關鍵,用不好是讓你失去獨立救濟的陷阱。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9條為選定當事人制度,指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推派一人至五人,以自己名義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於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而未選定時,行政法院得限期命選定或依職權指定,被選定或指定者所受裁判效力及於脫離訴訟之其他共同利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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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簽了選定書當代表,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你拿到全體共同利益人的訴訟權限:能起訴、應訴、舉證、上訴,但你的決定會拘束所有人。授權範圍由選定書本身決定,和解、捨棄、撤回上訴等重大處分,除非選定書明文授權,否則應取得全體共同利益人同意。當代表前把選定書授權條款寫得越具體越好,事後其他人才不會質疑你濫權。

Q2同社區的人都簽選定書了,我不想被代表怎麼辦?

選定當事人制度的前提是自願選定,你沒簽就不受拘束,但必須主動向法院書面聲明你不在共同利益人群體中,否則對造或法院可能誤以為你也被涵蓋。你可以自己另提獨立訴訟,但同一處分被多案處理時,法院可能裁定停止你的訴訟等共同訴訟結果。想自己打又不被綁住,最好在群體選定前就明確切割身分。

Q3法院強制指定代表是什麼意思?我可以拒絕嗎?

依第29條第二項,案件必須合一確定、群體又不自己選時,行政法院可以限期命選定,逾期就依職權指定。被指定者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但可依第30條聲請法院更換。實務上強制指定不常見,多發生在區段徵收、大型環評等群眾分裂無法達成共識的案件,法院會考慮代表性、訴訟能力與地理便利性。

Q4行政訴訟選定當事人是什麼?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推派1至5人,以自己名義為全體起訴或被訴的訴訟經濟制度。

Q5選定當事人和共同訴訟差在哪?

共同訴訟全員都是當事人;選定當事人只有1至5名代表是當事人,其餘脫離訴訟但受裁判拘束。

Q6什麼叫合一確定?

訴訟標的對多數人在法律上必須作成相同結果的裁判要求,是法院得強制命選定的前提。

Q7脫離訴訟是什麼意思?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後,其他共同利益人退出程序、不必出庭,但判決效力仍及於他們。

Q8行政訴訟選定當事人怎麼選?

確認共同利益→開會推派1至5人→作成載明授權範圍的選定書→遞交法院並通知對造。

Q9選定書授權範圍怎麼寫?

逐項載明,特別把和解、捨棄、撤回上訴等重大處分權限寫清楚,否則須另取得全體同意。

Q10想更換選定的代表怎麼辦?

依第30條,原則上須全體共同利益人同意,或聲請法院依職權處理,門檻不低。

Q11我不想被代表怎麼處理?

在群體選定前就向法院書面聲明不在共同利益人群體中,並另擬獨立訴訟策略。

Q12選定當事人 vs 共同訴訟哪個適合?

人多、想集中書狀出庭、節省成本選前者;想各自保留發言與獨立救濟選後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0条(選定当事者)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3조(선정당사자)
中國民事诉讼法 代表人诉讼制度(性質相近)
美國Class Action(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23,性質相近但非完全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512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10710 全文修正)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0641128 全文修正)

再審之訴,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判決送達時起算;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0871002 全文修正)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起訴名詞
  • 合一確定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繫屬名詞
(02512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310710 全文修正)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0641128 全文修正)

再審之訴,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判決送達時起算;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0871002 全文修正)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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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9 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