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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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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2. 2.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3. 3.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4. 4.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5. 5.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無訴訟能力人若無法定代理人,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Q · 失能的人沒有監護人,能不能打官司?

可以,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無訴訟能力人(如失智、植物人)若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向受訴法院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前,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種會直接終結訴訟的重大行為。

深度解讀

一個85歲的失智老人被詐騙集團騙走了房子。他需要打官司要回來,但他連自己的名字都寫不清楚,更別說上法庭陳述。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呢?要嘛還沒聲請監護宣告,要嘛監護人本身就是那個騙他的人。法律在這種走投無路的情境裡開了一扇門:任何人(包括他的親屬、鄰居、甚至社工)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位「特別代理人」,代替他打這場官司。特別代理人的權限很大,幾乎可以代理所有訴訟行為。但有四件事不能做:捨棄(放棄請求)、認諾(承認對方說的都對)、撤回(把告撤掉)、和解。因為這四件事會直接終結訴訟,影響太大,必須等法定代理人或本人自己來決定。這條法律的存在,讓最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在司法面前不會成為沈默的受害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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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