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1 條(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2.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3.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 4.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5.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無訴訟能力人若無法定代理人,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Q · 失能的人沒有監護人,能不能打官司?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無訴訟能力人(如失智、植物人)若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向受訴法院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前,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種會直接終結訴訟的重大行為。
白話解讀
一個85歲的失智老人被詐騙集團騙走了房子。他需要打官司要回來,但他連自己的名字都寫不清楚,更別說上法庭陳述。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呢?要嘛還沒聲請監護宣告,要嘛監護人本身就是那個騙他的人。法律在這種走投無路的情境裡開了一扇門:任何人(包括他的親屬、鄰居、甚至社工)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位「特別代理人」,代替他打這場官司。特別代理人的權限很大,幾乎可以代理所有訴訟行為。但有四件事不能做:捨棄(放棄請求)、認諾(承認對方說的都對)、撤回(把告撤掉)、和解。因為這四件事會直接終結訴訟,影響太大,必須等法定代理人或本人自己來決定。這條法律的存在,讓最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在司法面前不會成為沈默的受害者。
法律定性
特別代理人是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設置的程序保護機制:當無訴訟能力人欠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而恐生損害時,由受訴法院審判長依聲請選任,代理該當事人進行訴訟。其權限及於一切訴訟行為,惟捨棄、認諾、撤回及和解四項除外,以兼顧弱勢者的訴訟保護與當事人自主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是什麼?▾
規範無訴訟能力人在無法定代理人時,由法院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的制度。
Q2誰可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對造當事人、無訴訟能力人的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含社福機關、安養機構)都可聲請。
Q3特別代理人和律師有什麼不同?▾
律師由當事人自選自付、授權範圍自定;特別代理人由法院選任,權限由法律規定且不得和解。
Q4特別代理人可以幫忙和解嗎?▾
不行。第四項明定特別代理人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四件事須留給法定代理人或本人。
Q5選任特別代理人要付錢嗎?▾
選任及代理訴訟所需費用,法院得命聲請人墊付,最終費用歸屬依訴訟費用一般規則由敗訴方負擔。
Q6向哪個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向受訴法院(審理該案件的法院)的審判長聲請。
Q7公司沒人應訴可以選任特別代理人嗎?▾
可以,透過第 52 條準用,債權人可聲請為群龍無首的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Q8離婚時對方突然失能怎麼辦?▾
可聲請法院為失能配偶選任特別代理人應訴,避免訴訟因一方失能而永遠卡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特別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律師) |
|---|---|---|---|
| 選任主體 | 法院審判長選任 | 依法律當然產生(父母、監護人) | 當事人自行委任 |
| 費用負擔 | 聲請人墊付,最終依敗訴負擔 | 原則無額外費用 | 當事人自付律師費 |
| 權限範圍 | 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 原則完整代理含和解 | 依委任授權,特別代理事項須特別委任 |
| 存續期間 | 至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為止 | 至代理權消滅 | 至委任終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