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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07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特別代理人者,就特定訴訟經法院選任,代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之臨時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受選任後,即應代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直至本人有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出面接行訴訟行為時為止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從而,特別代理人係專為特定訴訟而選任,不得為訴訟行為以外之行為。本件來函所附資料,錢○平既經法院選任為尹楊○妹被訴請離婚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揆諸前述說明,則其僅得為尹楊○妹在離婚之訴中受訴訟行為,無權為訴訟行為以外之行為且協議離婚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六○六號判例參照) 。故本件由錢○以公特別代理人身分代理尹楊○妹簽訂之協議離婚書即有瑕疵,尚難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07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特別代理人者,就特定訴訟經法院選任,代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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