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6 條(送達處所)
- 1.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 2.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 3.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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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送達處所優先順序:先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他處會晤本人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不知該處所或不能送達時,得改送就業處所。
Q · 法院可以把文件送到我公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送達原則上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若不知該處所或無法在該處送達,得在就業處所送達,應受送達人若主動陳明在就業處所收受送達亦同。在他處會晤本人時,也能直接於會晤處所送達。三種處所構成送達合法性的判斷基礎。
白話解讀
法院的送達員按你家門鈴的時候,如果你不在家,他不會就此罷休。136條告訴法院可以到哪裡找你: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是第一優先;你的上班地點是第二優先(2003年才加進來的,因為現代人白天都在公司);如果在路上偶遇你,當場也能送達。第二項的增訂反映了一個現實:都市人早出晚歸,送達員三番兩次跑你家都撲空,不如直接去你公司找你。但這也帶來一個副作用,法院送達員出現在你的辦公室,你的同事和主管都看到了信封上寫著「○○地方法院」,你的訴訟隱私就在那一刻曝光了。第三項是特別規定:如果送達對象是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法院也可以送到當事人本人的事務所或營業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為送達處所之總則規定,明定送達的優先順序: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原則處所;於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不知前述處所或不能送達時,得於就業處所送達;對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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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文件可以送到公司嗎?▾
可以,住居所送不到或法院不知地址時,得送就業處所。
Q2什麼是送達處所?▾
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為原則處所,就業處所、會晤處所為補充。
Q3搬家沒通知法院,文件送舊地址算數嗎?▾
若法院不知你已搬遷,可能對舊地址做寄存送達,十天後生效。
Q4在路上被法院送達員攔到當場交件合法嗎?▾
合法。依但書,於他處會晤本人時得在會晤處所送達。
Q5就業處所送達是什麼時候加的?▾
民國92年(2003)增訂第二項,因應現代人白天不在家的常態。
Q6我不想讓同事知道被告,怎麼辦?▾
可主動向法院陳報偏好送達處所,或委任律師統一受送達。
Q7公司被告,文件可以送到負責人個人地址嗎?▾
可以。依第三項,對法定代理人之送達得於當事人本人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Q8戶籍地和住居所不一樣,法院會送哪裡?▾
優先送實際住居所;你有義務主動陳報實際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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