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送達處所優先順序:先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他處會晤本人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不知該處所或不能送達時,得改送就業處所。
Q · 法院可以把文件送到我公司嗎?
可以。住居所送不到時,得送就業處所
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送達原則上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若不知該處所或無法在該處送達,得在就業處所送達,應受送達人若主動陳明在就業處所收受送達亦同。在他處會晤本人時,也能直接於會晤處所送達。三種處所構成送達合法性的判斷基礎。
法院的送達員按你家門鈴的時候,如果你不在家,他不會就此罷休。136條告訴法院可以到哪裡找你: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是第一優先;你的上班地點是第二優先(2003年才加進來的,因為現代人白天都在公司);如果在路上偶遇你,當場也能送達。第二項的增訂反映了一個現實:都市人早出晚歸,送達員三番兩次跑你家都撲空,不如直接去你公司找你。但這也帶來一個副作用,法院送達員出現在你的辦公室,你的同事和主管都看到了信封上寫著「○○地方法院」,你的訴訟隱私就在那一刻曝光了。第三項是特別規定:如果送達對象是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法院也可以送到當事人本人的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為送達處所之總則規定,明定送達的優先順序: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原則處所;於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不知前述處所或不能送達時,得於就業處所送達;對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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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第二項,於住居所送達不成功或法院不知你的住址時,得送到就業處所;你主動陳明在就業處所收受送達時更是如此。若不想讓同事看到,訴訟一開始就向法院書面陳報偏好的送達地址。實務上若已委任律師,可由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統一受送達,文件全部送律師事務所,住家和公司都不會出現送達員。
看情況。若法院不知你搬家而送到舊地址、舊址又無人收受,法院可能做寄存送達(第138條),寄存於該址所在地派出所,十天後生效,法律上算你收到。實務上搬家後若有進行中訴訟,第一優先不是辦遷戶籍,而是具狀向法院陳報新地址,因為戶籍變更與法院送達是兩個獨立系統。
可以。依第二項,住居所送不到或法院不知地址時,得改送就業處所;你主動陳明在就業處所收件亦同。
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為第一順位;會晤處所得隨時當場送達;就業處所是原處所送不到時的補充。
在應受送達人實際工作場所進行的送達,民國92年增訂,因應現代人白天不在家的常態。
住居所是實際居住地,戶籍地是行政登記,兩者不必然相同;法院優先送實際住居所。
訴訟一開始具狀陳報偏好送達處所,或委任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統一受送達。
立即向受訴法院遞書狀陳報新地址,不要只辦遷戶籍,戶籍與送達是兩個獨立系統。
向法院陳報對方的就業處所(公司名稱與地址),依第二項改送就業處所比等住家有效率。
記下會晤處所送達的日期,訴訟期間自送達生效之日起算,務必確認送達人身分與時間。
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為原則第一順位;就業處所是在不知該處所或不能送達時的補充。
會晤處所是遇到本人當場交付即生效;寄存送達(第138條)是各處所都送不到時寄存派出所、十天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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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立法理由一、送達原則上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惟現今社會工商業發達,多數人白天恆在外工作,送達於其住、居所諸多不便,為因應實際需要,特增訂第二項,明定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又如應受送達人已陳明在其就業處所受送達者,自亦得向該就業處所為送達。 二、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一、送達原則上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惟現今社會工商業發達,多數人白天恆在外工作,送達於其住、居所諸多不便,為因應實際需要,特增訂第二項,明定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又如應受送達人已陳明在其就業處所受送達者,自亦得向該就業處所為送達。 二、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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