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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36 條(送達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2.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3.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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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j1025125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戶籍地不一定是住居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