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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補充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2.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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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c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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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若收受送達人為僱用人則送達不合法(若應受送達者為受僱人)
oscarc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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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機關送達文書實施辦法7: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內之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者,以『郵務送達』時,得將文書付與上列機關內『接收郵務人員』,此「接收郵務人員,視為民訴137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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