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補充送達)
- 1.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2.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補充送達: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找不到本人時,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即生送達效力,期限自代收人簽收起算。
Q · 我不在家,家人幫我簽收法院文件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送達員在你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找不到你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即合法成立,效力等同你親自簽收。所有期限自代收人簽收當天起算,不是從你發現文件那天。但若代收者正是你的對造當事人(第2項),送達無效。
白話解讀
你不在家,但你媽在。法院送達員按了門鈴,你媽開門,送達員確認她住在這裡、神智清楚能理解這是法院文件,就把傳票交給她。從法律的角度,這一刻等同於你本人收到了。上訴期限從你媽簽收的那一秒開始計算,不是從你下班回來翻到茶几上那個信封的那天。這就是「補充送達」:送達員到了你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找不到你本人,但遇到了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就可以把文件交給他們。「有辨別事理能力」是關鍵門檻,意思是簽收的人必須能理解自己在收一份法律文件。五歲小孩不行,重度失智的長輩不行。但你的成年室友、你的秘書、你家的外傭,通常都可以。第二項設了一條安全線: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正好就是對方當事人,不能由他們簽收。離婚官司裡你的配偶還跟你同住?法院的文件不能交給他,因為利害衝突太明顯。
法律定性
補充送達指送達人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能會晤本人時,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生送達效力之制度。其前提為已在合法送達處所、未遇本人,且代收人具備理解此為法律文件之辨別能力;若代收人為他造當事人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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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幫我收了法院文件但忘了跟我說,我可以主張送達無效嗎?▾
幾乎不行。補充送達合法成立後,你跟家人之間的溝通不影響送達效力。法院只看文件什麼時候到了同居人手上。唯一例外是你能證明簽收人根本不是同居人或受僱人,或不具辨別事理能力。若因家人遲延轉交而誤期,唯一機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但審查嚴格、成功率不高。
Q2離婚官司中,配偶還住在一起,文件送到家裡誰能收?▾
配偶是他造當事人,依第137條第2項排除,不能代收你的法院文件。但家中若有其他非當事人(如父母、成年子女)代收則合法。若家裡只剩你和配偶,法院須改用其他方式送達本人。最安全做法是主動向法院陳報個人送達處所(如辦公室或指定代收人)。
Q3補充送達的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從代收人簽收當天起算。第一審判決上訴不變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都從同居人或受僱人簽名那天倒數,不會因為你較晚看到文件而延後。
Q4補充送達是什麼?▾
送達員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找不到本人時,把法院文件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即合法成立,效力等同本人簽收。
Q5什麼叫有辨別事理能力?▾
能理解自己正在收受一份法律文件的最低判斷力,不要求懂內容。成年室友、秘書、家中看護通常符合;幼童、重度失智者不符合。
Q6誰算同居人或受僱人?▾
同居人指實際共同生活於同一處所者,不限親屬;受僱人指受僱於該事務所營業所執行職務者。臨時訪客、水電工、外送員都不是。
Q7補充送達跟寄存送達差在哪?▾
補充送達是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交付即生效;寄存送達是無人可代收時寄存警察或自治機關,自寄存日起經10日才生效。
Q8收到家人代收的法院文件該怎麼處理?▾
先看送達證書確認簽收日,這天就是期限起算日;核算上訴20日或抗告10日是否還在期限內,必要時立即找律師準備書狀。
Q9上訴期限怎麼從補充送達日算?▾
以同居人或受僱人簽收當天為起點,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從這天往後倒數,不因你晚看到而延後。
Q10怎麼挑戰一次補充送達的效力?▾
調出送達證書確認簽收人身分;若非同居人或受僱人、或缺辨別事理能力、或為對造當事人,皆可主張送達無效。
Q11因家人遲延轉交誤了上訴期該怎麼救濟?▾
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訴訟行為,但須證明非因己過,法院審查嚴格。
Q12補充送達 vs 留置送達差在哪?▾
補充送達是找到可代收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並交付;留置送達是本人或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時,把文書留置在送達處所即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ethod | trigger | who_receives | effect |
|---|---|---|---|
| 本人送達 | 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 | 應受送達人本人 | 交付即生效 |
| 補充送達(§137) | 在送達處所未會晤本人 |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非他造當事人) | 交付代收人即生效,期限自簽收起算 |
| 留置送達(§139) | 本人或得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 | 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 | 留置即生送達效力 |
| 寄存送達(§138) | 不能補充送達也不能留置送達 | 寄存於送達地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 | 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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