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補充送達)
- 1.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2.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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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補充送達: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找不到本人時,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即生送達效力,期限自代收人簽收起算。
Q · 我不在家,家人幫我簽收法院文件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送達員在你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找不到你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即合法成立,效力等同你親自簽收。所有期限自代收人簽收當天起算,不是從你發現文件那天。但若代收者正是你的對造當事人(第2項),送達無效。
白話解讀
你不在家,但你媽在。法院送達員按了門鈴,你媽開門,送達員確認她住在這裡、神智清楚能理解這是法院文件,就把傳票交給她。從法律的角度,這一刻等同於你本人收到了。上訴期限從你媽簽收的那一秒開始計算,不是從你下班回來翻到茶几上那個信封的那天。這就是「補充送達」:送達員到了你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找不到你本人,但遇到了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就可以把文件交給他們。「有辨別事理能力」是關鍵門檻,意思是簽收的人必須能理解自己在收一份法律文件。五歲小孩不行,重度失智的長輩不行。但你的成年室友、你的秘書、你家的外傭,通常都可以。第二項設了一條安全線: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正好就是對方當事人,不能由他們簽收。離婚官司裡你的配偶還跟你同住?法院的文件不能交給他,因為利害衝突太明顯。
法律定性
補充送達指送達人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能會晤本人時,將文書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生送達效力之制度。其前提為已在合法送達處所、未遇本人,且代收人具備理解此為法律文件之辨別能力;若代收人為他造當事人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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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補充送達是什麼?▾
送達員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找不到本人時,把法院文件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即合法成立。
Q2家人幫我簽收法院文件有效嗎?▾
有效。具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代收即生送達效力,等同你本人簽收。
Q3補充送達的期限從哪天算?▾
從代收人簽收當天起算,不是你發現文件那天。第一審判決上訴期間20日、抗告10日都從這天倒數。
Q4什麼人不能代收?▾
缺乏辨別事理能力者(如幼童、重度失智長輩),以及身為對造當事人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Q5朋友來作客時幫我代收算不算?▾
不算。只有同居人或受僱人才有代收資格,臨時訪客、水電工、外送員都不是。
Q6什麼叫有辨別事理能力?▾
能理解自己正在收受一份法律文件即可,不要求懂內容。成年室友、秘書、家中看護通常符合。
Q7離婚官司中配偶可以代收嗎?▾
不可以。配偶是對造當事人,依第2項排除,由其代收的送達無效。
Q8家人代收後忘了轉告我,能主張送達無效嗎?▾
幾乎不行。送達效力不受家人是否轉告影響。唯一救濟是非因己過誤期時聲請回復原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ethod | trigger | who_receives | effect |
|---|---|---|---|
| 本人送達 | 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 | 應受送達人本人 | 交付即生效 |
| 補充送達(§137) | 在送達處所未會晤本人 |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非他造當事人) | 交付代收人即生效,期限自簽收起算 |
| 留置送達(§139) | 本人或得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收 | 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 | 留置即生送達效力 |
| 寄存送達(§138) | 不能補充送達也不能留置送達 | 寄存於送達地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 | 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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