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合公司之章程,除記載第四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外,並應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6 條規定兩合公司章程除沿用第 41 條基本記載事項外,必須額外記明每位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
Q · 兩合公司章程除了基本事項,還要特別寫什麼?
每位股東是無限或有限責任,必須逐一記明
依公司法第 116 條,兩合公司章程除了記載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所列各款基本事項(公司名稱、所在地、業務項目、股東姓名住所、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盈餘分配比例等)之外,並應特別記明各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這是兩合公司章程獨有的強制記載事項,因為兩合公司是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並存的二元結構,必須在章程上對外公示,債權人才能判斷各股東的責任範圍。
兩合公司的章程裡,有一項資訊比公司名稱、所在地、資本額都重要:每一位股東到底是「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這條要求章程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為什麼法律要特別強調這件事?因為這個標記決定了你未來的命運。被標為無限責任股東,公司倒了你的私人財產全部暴露在債權人面前。被標為有限責任股東,最多賠光出資。同一間公司、同樣的股東身份,一行字的差別就是天堂和地獄的距離。第41條列的那些一般事項(公司名稱、所在地、資本額、業務範圍等)當然也要寫,但那些是所有公司都要寫的基本盤。這條多加的那一筆,才是兩合公司章程的靈魂。
公司法第 116 條為兩合公司章程強制記載事項條款,規定兩合公司之章程除沿用第 41 條所列無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之各款基本事項外,並應就每一位股東個別記明其責任類型為無限或有限,藉以公示兩合公司特有之責任二元結構,作為股東責任範圍對外揭露之法定依據。
對股東之間的關係,可以用其他證據(會議紀錄、通訊紀錄、投資協議)證明真實約定。但對債權人等第三人,已經登記公示的章程內容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說在股東內部可以主張更正,但外部債權人依登記內容向你追討時,你不能單純以「寫錯了」抗辯。內行人提示:公司章程在登記前,找律師或會計師逐字核對不超過一小時的事,但登記後發現錯誤的修正成本和法律風險是完全不同量級的。
第41條規定無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公司名稱、所在地、業務項目、股東姓名住所、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盈餘分配比例等。兩合公司章程除了這些之外,依本條還要多寫一項:每位股東的責任是無限還是有限。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建議在股東名冊那一段直接用表格格式,姓名、出資額、責任類型並排,一目了然,避免日後爭議。
規定兩合公司章程除第 41 條基本事項外,必須額外記明每位股東之責任為無限或有限,是兩合公司章程強制揭露的核心條款。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織之公司,責任二元結構並存,與單一責任類型的無限公司、有限公司不同。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個人全部財產負連帶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章程記載之出資額為限負清償責任。
公司法強制規定章程必須記載之事項,欠缺者登記不予通過,又稱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依第 41 條記載基本事項 → 在股東名冊段落逐一標明每位股東之責任類型(無限/有限)→ 全體股東簽章 → 向經濟部辦理登記。
準備章程(含責任類型標註)+ 股東同意書 + 出資證明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 登記申請書,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設立登記。
召開股東會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 製作章程變更紀錄 → 變更後 15 日內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第 12 條)。
設立登記規費約 1,000-3,000 元,會計師查核簽證 5,000-15,000 元,律師審閱章程 5,000-20,000 元,視資本額規模調整。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均為無限責任,不需標責任類型;兩合公司有無限與有限責任股東並存,必須在章程逐一標明。
兩合公司至少有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負個人連帶責任;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均以出資額為限負責,沒有無限責任股東。
| item | required_in_charter | liability | governing_article |
|---|---|---|---|
| 無限公司 | 第 41 條各款(不需標責任類型,全體股東均為無限責任) | 所有股東負無限連帶責任 | 公司法第 40-97 條 |
| 兩合公司 | 第 41 條各款 + 第 116 條(每位股東責任類型) | 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 公司法第 114-127 條 |
| 有限公司 | 第 101 條(不需標責任類型,全體股東均為有限責任) | 全體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 公司法第 98-113 條 |
|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129 條(章程載明股份數,不需標責任類型) | 股東以所認股份為限 | 公司法第 128-35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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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股份,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在公司開始營業後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股東選有董事執行業務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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