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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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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7 條規定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只能以現金或可變現之財產出資。

Q · 兩合公司可以用技術或勞務入股當有限責任股東嗎?

不行。勞務出資只能當無限責任股東

依公司法第 117 條,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只能以現金、現物(如機器設備、有價的智慧財產權)等可被清算變現之財產出資。理由是有限責任股東的「出資額」同時是其「責任上限」,若以無法客觀估值、無法清算變現的勞務作為出資,整個有限責任制度的基礎將動搖。想以勞務出資者,須選擇成為無限責任股東(依第 43 條),但需承擔無限責任。

白話解讀

一個人說「我不出錢,我出勞力」,在某些公司型態裡是合法的。無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勞務出資(修法後的第43條),因為他們反正用全部身家擔保,出什麼形式的資沒那麼要緊。但有限責任股東不行。理由很殘酷但很合理:你的責任上限就是出資額,如果你的「出資」是勞務,那這個上限要怎麼算?勞務的價值是主觀的、浮動的、難以變現的。公司倒了要清算的時候,你的「三年工作經驗」能拿去還債嗎?不能。所以法律說,有限責任股東必須拿實實在在的錢或財產出來。你可以出現金、可以出實物(機器設備、專利權),但你不能只帶一身技術進來當股東。這條的底層邏輯是:風險封頂的人,出資必須是可以被清算變現的東西。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7 條為兩合公司資本充實原則之具體規範,明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其立法目的在於:當股東之責任以出資額為上限時,該出資額必須是可被客觀估值、可在公司清算時變現之財產,以保護公司債權人之利益。本條與第 43 條(無限公司得以勞務出資)形成「責任類型決定出資方式」之核心對應關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117 條規定什麼?

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作為出資,必須以現金或可清算變現的財產出資。理由是有限責任股東的出資額同時是其責任上限,必須是可被客觀估值與變現的實體資產。

Q2技術入股算勞務出資嗎?

要區分兩種:若以專利、著作權等可獨立估價的智慧財產權出資,屬現物出資合法;若是單純的技術服務、時間投入、工作經驗,屬勞務出資被禁止。關鍵判準是該技術能否獨立於人存在、能否被轉讓估價清算。

Q3想用技術當股東怎麼辦?

兩個選擇:一是成為無限責任股東(適用公司法第 43 條可勞務出資),但要承擔無限責任;二是將技術轉化為可鑑價之智慧財產權(如申請專利、註冊著作權),再作為現物出資。實務上多選擇透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並依第 156 條技術入股安排。

Q4違反第 117 條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該勞務出資部分無效或不足額,公司及其他股東可要求補足差額;公司債權人於追償時得主張該股東不發生有限責任之保護效力,要求其以個人財產清償。涉及虛偽出資者另觸發公司法第 9 條刑事責任。

Q52018 年修法改了什麼?

民國 107 年修法刪除了「信用」二字,使本條從禁止「信用或勞務」出資縮減為僅禁止「勞務」出資。原因是第 43 條已刪除信用出資規定,本條配合刪除以維體系一致性,並非立法者放寬對有限責任股東出資方式之態度。

Q6兩合公司和有限合夥差在哪?

兩合公司依公司法,有限責任股東禁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人出資規範較彈性可涵蓋勞務但須鑑價登記。新創團隊若需「我出技術你出錢」架構,有限合夥法多為更合用的選項。

Q7勞務出資和現物出資怎麼區分?

區分關鍵是「能否獨立於人存在、被轉讓估價清算」:能的話是現物出資(如註冊在你名下的專利可以買賣轉讓),不能的話是勞務出資(如你的技能、時間、人脈,離開你就消失)。實務上鑑價報告就是法律承認該標的具備財產性的依據。

Q8有限責任股東出資後責任範圍是?

依公司法第 114 條,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第 117 條確保此「出資額」為可衡量的實體財產,使責任上限可被精確計算,公司債權人之擔保也因此確實。

Q9公司法第 117 條是什麼?

規範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建立資本充實原則的具體規定。本條與第 43 條形成「責任類型決定出資方式」的對應體系。

Q10什麼叫勞務出資?

以個人勞動力、技能、時間、人脈等無法獨立於人存在、無法被轉讓估價清算的服務作為公司出資標的。

Q11兩合公司是什麼?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之公司型態,無限責任股東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

Q12資本充實原則是什麼?

公司資本必須以實質且可變現之財產組成,以保護債權人之強制性公司法原則,是公司法的支柱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出資方式
責任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576条第1項第6号、第578条(合資会社の有限責任社員は労務出資不可)
韓國상법 제272조(합자회사 유한책임사원은 신용 또는 노무로 출자할 수 없다)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64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德國HGB §§ 161-177(Kommanditgesellschaft)+ § 706 Abs. 3 BGB - Kommanditist 出資為現金或實物,學說否認單純勞務出資作為責任上限基礎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2-1 et L222-5(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 - le commanditaire ne peut faire qu'un apport en numéraire ou en nature, pas en industrie)
美國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ULPA 2001) § 501 - limited partner's contribution may consist of cash, property, services performed, or promise to contribute(美國較寬鬆,允許勞務但須估價並登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公司股東選有監察人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1070706 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

立法理由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準此,兩合公司股東之出資,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而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已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是以,不論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信用出資之情形將不復存在,爰予修正。

  • 有限責任名詞
(0181207 制定)

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公司股東選有監察人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1070706 修正)

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準此,兩合公司股東之出資,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而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已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是以,不論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信用出資之情形將不復存在,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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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17 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