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18 條(有限責任股東之監督權)
- 1.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 2.對於前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8 條賦予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年度查帳權,妨礙或拒絕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至二十萬元罰鍰。
Q · 出了錢但不能管事,我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偷藏帳?
依公司法第 118 條第一項,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股東聲請,許其隨時檢查。若無限責任股東妨礙、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連續違反者按次處四萬至二十萬元。
白話解讀
你出了錢但不能管事,公司實際上怎麼運作你完全不知道。這種處境讓任何理性的投資人都會不安。這條就是法律給有限責任股東的一根探照燈:每個會計年度結束的時候,你有權查帳。翻公司帳簿、看業務狀況、清點財產,無限責任股東不能說「這是公司內部的事跟你無關」。如果年底查帳不夠,你覺得有問題需要馬上看,可以向法院聲請隨時檢查。法院核准了,公司必須配合。不配合怎麼辦?第二項是真正有牙齒的地方:妨礙、拒絕、或閃躲的,每次罰二萬到十萬。繼續不配合?按次連續罰四萬到二十萬。這不是象徵性的罰款,是持續累加的壓力。法律的設計思路很明確:你可以不讓有限責任股東管事,但你不能讓他蒙在鼓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8 條規範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的監督權,賦予其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的常規查帳權與必要時聲請法院隨時檢查的權利,並以行政罰鍰擔保監督權落實,構成有限責任股東對抗資訊不對稱風險的核心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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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查帳被拒絕了要找誰?▾
兩條路。第一條: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經濟部)檢舉,主管機關可依公司法第 118 條第二項裁處罰鍰,每次二萬到十萬。第二條:如果你需要的不只是罰對方而是真正看到帳,向法院聲請許可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法院核准後,這個命令具有強制力。內行人提示:兩條路可以同時走,主管機關的罰鍰是壓力工具,法院的許可令是實質看到帳的鑰匙。
Q2有限責任股東只能查帳嗎?能不能參與決策?▾
查帳是監督權(公司法第 118 條),經營決策是業務執行權(第 122 條明確禁止有限責任股東執行業務)。你可以看帳、可以知道公司在做什麼,但不能插手決定公司怎麼做。不過依第 113 條準用的規定,章程變更、合併、解散等重大事項,有限責任股東有表決權。內行人提示:你不能管日常經營,但公司要做「結構性改變」的時候你有發言權。
Q3罰鍰會累積到多高?▾
第一次妨礙或拒絕:二萬到十萬。之後連續妨礙:每次四萬到二十萬,而且是「按次連續」,不設上限。理論上對方持續拒絕一年被罰十幾次,罰鍰總額可以超過一百萬。但實務上,大多數案件在第一次罰鍰下來之後就會配合了。內行人提示:罰鍰是行政罰,由主管機關直接裁處,你不需要上法院打民事訴訟就能讓對方承受壓力。
Q4公司法 118 條是什麼?▾
規範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的監督權,給年度查帳權與聲請法院隨時檢查權,違反者按次累進罰鍰擔保。
Q5有限責任股東查帳權範圍是什麼?▾
三大類:公司帳目(會計憑證、財務報表)、業務情形(營運紀錄)、財產狀況(資產負債)。
Q6什麼叫「必要時」聲請法院檢查?▾
有正當理由懷疑帳目異常(資金流動異常、口頭報告與帳面落差大),不必等年底就能聲請。
Q7公司法 118 條 vs 第 48 條無限公司監察權差在哪?▾
118 條是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監察強度較弱(限年度+法院核准);48 條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隨時可監察。
Q8兩合公司股東怎麼查帳?▾
等會計年度終了→存證信函書面通知公司→約定時間現場查閱→遭拒就向主管機關檢舉或聲請法院檢查。
Q9查帳被拒罰鍰怎麼算?▾
第一次二萬至十萬,連續違反按次處四萬至二十萬,按次累加無上限。連拒三次可能超過六十萬。
Q10向法院聲請隨時檢查要花多少錢?▾
非訟事件聲請費約 1,000 元,律師代理約 3-8 萬,但相較於可能挽回的投資損失通常划算。
Q11怎麼證明對方妨礙查帳?▾
存證信函回執+對方書面拒絕+查帳預約紀錄+錄音對話,每次拒絕都是獨立的罰則事由。
Q12公司法 118 條 vs 有限公司第 109 條哪個保護強?▾
109 條給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隨時監察權(無需法院),118 條兩合公司限年度+法院核准,109 條保護較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igger | scope | court_approval | penalty_for_obstruction |
|---|---|---|---|---|
| 常規查帳權 | 會計年度終了 | 帳目/業務/財產 | 不需要 | 二萬至十萬,連續按次四萬至二十萬 |
| 聲請法院隨時檢查 | 必要時(有正當理由) | 帳目/業務/財產 | 需要 | 違反法院命令另有強制執行手段 |
| 無限責任股東之監察權(第 48 條準用) | 不執行業務時隨時 | 比有限責任股東更廣 | 不需要 | 民事責任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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