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18 條(有限責任股東之監督權)
- 1.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 2.對於前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8 條賦予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年度查帳權,妨礙或拒絕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至二十萬元罰鍰。
Q · 出了錢但不能管事,我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偷藏帳?
依公司法第 118 條第一項,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股東聲請,許其隨時檢查。若無限責任股東妨礙、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連續違反者按次處四萬至二十萬元。
白話解讀
你出了錢但不能管事,公司實際上怎麼運作你完全不知道。這種處境讓任何理性的投資人都會不安。這條就是法律給有限責任股東的一根探照燈:每個會計年度結束的時候,你有權查帳。翻公司帳簿、看業務狀況、清點財產,無限責任股東不能說「這是公司內部的事跟你無關」。如果年底查帳不夠,你覺得有問題需要馬上看,可以向法院聲請隨時檢查。法院核准了,公司必須配合。不配合怎麼辦?第二項是真正有牙齒的地方:妨礙、拒絕、或閃躲的,每次罰二萬到十萬。繼續不配合?按次連續罰四萬到二十萬。這不是象徵性的罰款,是持續累加的壓力。法律的設計思路很明確:你可以不讓有限責任股東管事,但你不能讓他蒙在鼓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8 條規範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的監督權,賦予其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的常規查帳權與必要時聲請法院隨時檢查的權利,並以行政罰鍰擔保監督權落實,構成有限責任股東對抗資訊不對稱風險的核心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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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能不能查帳?▾
可以,公司法第 118 條第一項給的年度查帳權,必要時還能聲請法院隨時檢查。
Q2查帳被拒絕怎麼辦?▾
向主管機關檢舉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連續拒絕按次處四萬至二十萬,並可聲請法院強制檢查。
Q3查帳範圍包含哪些?▾
公司帳目、業務狀況、財產情形三大類,涵蓋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營業紀錄。
Q4有限責任股東可以隨時查帳嗎?▾
常規查帳限會計年度終了,必要時須法院核准才能隨時檢查。
Q5罰鍰由誰裁處?▾
由公司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處)依職權或檢舉裁處。
Q6查帳權能不能放棄或約定排除?▾
本條為強制規定保護有限責任股東,章程或股東協議約定排除無效。
Q7有限責任股東能參與公司決策嗎?▾
不能執行業務(第 122 條),但章程變更、解散等重大事項有表決權,查帳是監督權不是經營權。
Q8兩合公司在實務上常見嗎?▾
極少見,2025 年全台登記不到 50 家,多數投資人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igger | scope | court_approval | penalty_for_obstruction |
|---|---|---|---|---|
| 常規查帳權 | 會計年度終了 | 帳目/業務/財產 | 不需要 | 二萬至十萬,連續按次四萬至二十萬 |
| 聲請法院隨時檢查 | 必要時(有正當理由) | 帳目/業務/財產 | 需要 | 違反法院命令另有強制執行手段 |
| 無限責任股東之監察權(第 48 條準用) | 不執行業務時隨時 | 比有限責任股東更廣 | 不需要 | 民事責任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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