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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19有限責任股東之出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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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限責任股東,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2. 2.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轉讓出資,須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者有優先受讓權。

Q · 投資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能自由賣掉自己的出資嗎?

不能。要先過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道鎖

依公司法第119條第一項,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要轉讓出資(全部或一部)給第三人,必須先取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同條第二項準用第111條第二項,不同意的無限責任股東還享有「優先受讓權」——可以用相同條件搶先買走該出資。若是法院強制執行,準用第111條第四項,法院必須通知公司與其他股東,給20天指定受讓人的期間。

白話解讀

兩合公司裡的有限責任股東常常有一個錯覺:既然我出了錢,這筆投資隨時都能轉手。現實是,你的出資被一道同意門檻鎖住了。你想把全部或部分出資轉讓給別人,必須先拿到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同意了也沒完,不同意的無限責任股東還有「優先受讓權」,也就是他們可以用同樣條件搶先買走你的出資。如果連他們也不買,才輪到你的買家。更極端的情況是法院強制執行(例如你欠債被強制處分資產),這時候法院會通知公司和所有股東,給他們二十天的時間指定受讓人。整套機制的設計邏輯很明確:兩合公司是人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要拿全部身家擔保,他們有權決定跟誰一起做生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19條為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出資轉讓限制規定,建立「同意門檻 + 優先受讓權 + 強制執行緩衝」三層機制,保障無限責任股東對共同經營對象的選擇權,反映兩合公司作為人合公司的信賴基礎特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無限責任股東全部不同意,我的出資就永遠轉不出去嗎?

如果所有無限責任股東都不同意且都不行使優先受讓權,轉讓就卡住了。但你不是完全沒路:你可以依第124條主張有非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聲請退股,由法院來裁決。實務上「重大事由」的認定比想像中寬,長期無法轉讓出資本身就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Q2如果我欠債,債權人能直接拿走我在兩合公司的出資嗎?

可以,但要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會先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給他們二十天指定受讓人。如果逾期或指定的人不買,法院才能拍賣。實務上債權人拿到的是出資額面上的價值,不是公司實際淨值的對應比例。如果公司經營得好,出資的實際價值可能遠超面額,但強制執行通常只按面額處理。

Q3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能轉讓出資嗎?

能,但必須先取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者還有優先受讓權。實務上要先檢查公司章程是否有更嚴格約定,書面通知所有無限責任股東保留證據,等待優先受讓期間屆滿,最後辦理章程變更與經濟部變更登記。

Q4兩合公司是什麼?

由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拿身家擔保)+ 至少一名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出資為限)組成的人合公司型態,類似有限合夥的法人版本。

Q5公司法第119條規範什麼?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出資轉讓限制:須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 不同意者享優先受讓權 + 強制執行20天緩衝。

Q6什麼叫人合公司?

股東組成基於彼此信賴關係的公司型態,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相對於資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純資本結合。

Q7優先受讓權是什麼意思?

當股東欲轉讓出資時,其他股東得以同條件優先取得該出資的權利,是人合公司信賴基礎的保護機制。

Q8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怎麼轉讓出資?

1. 查章程更嚴規定 2. 書面通知無限責任股東 3. 取得過半數同意 4. 等優先受讓期 5. 辦理章程變更與經濟部登記。

Q9兩合公司出資轉讓要多少錢?

依出資價值課稅(證券交易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章程變更登記費約數千元,律師審查費依個案計算。

Q10怎麼證明已通知無限責任股東?

用存證信函或公司內部簽收的書面通知,保留通知時間與內容,作為日後主張權利的證據基礎。

Q11兩合公司轉讓被拒絕怎麼辦?

可依第124條主張有非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聲請退股,由法院裁決。長期無法轉讓本身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Q12兩合公司 vs 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差在哪?

兩合公司只需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少數人決定),有限公司需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數計算基數較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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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公司型態出資/股份轉讓限制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585(持分の譲渡)— 合資会社の有限責任社員は他の社員全員の承諾が必要
韓國상법 §276(합자회사 유한책임사원의 지분 양도)— 무한책임사원 전원 동의 필요
中國合伙企业法 §22(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一般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N 公司法無兩合公司型態
德國HGB §161 i.V.m. §717 BGB(Übertragung des Kommanditanteils)— 原則須全體股東同意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2-16(Cession de parts dans une SCS)— 須全體股東同意,章程可放寬
美國ULPA §702(Transferable interest of partner)— 預設可轉讓經濟權利但非管理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181207 制定)

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買,或收為抵押品。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設有經理人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

(0590818 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

(0690418 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十一條之修正,將本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為「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0181207 制定)

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買,或收為抵押品。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設有經理人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

(0590818 修正)

增列第二項。

(0690418 修正)

配合第一百十一條之修正,將本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為「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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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19 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一百十一條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