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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15 條(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5 條規定,兩合公司除第四章專屬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全部規定,建立兩種公司型態的橋接。
Q · 兩合公司第四章沒規定的事情,要看哪一章?
依公司法第 115 條,兩合公司除第四章(第 114 至 127 條)的專屬規定外,其餘事項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退夥、除名、解散、清算、章程必要記載事項等核心程序,皆透過本條延伸適用。但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義務涉及無限公司「全體股東」條文時,須個別判斷是否在「性質不相抵觸」範圍內。
白話解讀
兩合公司專屬的規定其實很少,就第四章那幾條。其他所有沒寫到的事情怎麼辦?這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去翻無限公司那章(第二章)。退夥怎麼處理?看無限公司。決議怎麼做?看無限公司。清算程序怎麼走?看無限公司。這代表兩合公司的運作骨架其實就是無限公司,只是多插了一種「有限責任股東」的角色。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如果你在處理兩合公司的問題,卻在第四章找不到答案,不是法律漏洞,而是答案藏在第二章裡。反過來說,無限公司的那些限制和義務,也會透過這條橋,全部適用到兩合公司身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5 條為兩合公司之準用條款,明定兩合公司除第四章專屬規定外,其餘事項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建立兩合公司與無限公司在台灣商事法上的橋接體系,體現「立法經濟」與「模組化立法」之設計思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對象 | [ { "label": "兩合公司(第四章)", "value": "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並存" }, { "label": "無限公司(第二章)", "value": "全體股東皆負無限責任" } ] |
| 業務執行權 | [ { "label":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 "value": "原則不得執行業務(§122)" }, { "label": "無限公司股東", "value": "原則全體得執行業務" } ] |
| 勞務出資 | [ { "label":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 "value": "不得以勞務出資(§117)" }, { "label": "無限公司股東", "value": "得以勞務出資"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675 条(合資会社の社員に関する規定の準用)
🇰🇷 韓國상법 제269조(합자회사에 합명회사 규정 준용)
🇩🇪 德國HGB § 161 Abs. 2(KG 準用 OHG 規定)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2-1(SCS 適用 SNC 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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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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