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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15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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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5 條規定,兩合公司除第四章專屬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全部規定,建立兩種公司型態的橋接。

Q · 兩合公司第四章沒規定的事情,要看哪一章?

看第二章無限公司,本條導過去

依公司法第 115 條,兩合公司除第四章(第 114 至 127 條)的專屬規定外,其餘事項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退夥、除名、解散、清算、章程必要記載事項等核心程序,皆透過本條延伸適用。但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義務涉及無限公司「全體股東」條文時,須個別判斷是否在「性質不相抵觸」範圍內。

白話解讀

兩合公司專屬的規定其實很少,就第四章那幾條。其他所有沒寫到的事情怎麼辦?這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去翻無限公司那章(第二章)。退夥怎麼處理?看無限公司。決議怎麼做?看無限公司。清算程序怎麼走?看無限公司。這代表兩合公司的運作骨架其實就是無限公司,只是多插了一種「有限責任股東」的角色。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如果你在處理兩合公司的問題,卻在第四章找不到答案,不是法律漏洞,而是答案藏在第二章裡。反過來說,無限公司的那些限制和義務,也會透過這條橋,全部適用到兩合公司身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5 條為兩合公司之準用條款,明定兩合公司除第四章專屬規定外,其餘事項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建立兩合公司與無限公司在台灣商事法上的橋接體系,體現「立法經濟」與「模組化立法」之設計思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準用」?跟「適用」有什麼差別?

「適用」是直接套上去,一字不改。「準用」是「比照適用」,但遇到性質不相容的地方要做調整。例如無限公司規定所有股東都能執行業務,準用到兩合公司時,有限責任股東就被排除在外(第 122 條),因為有限責任股東不參與經營是兩合公司的核心設計。內行人提示:遇到準用條文時,先確認被準用的條文原本適用的對象和情境,再判斷套到新場景時是否需要調整,這是法律人的基本功。

Q2兩合公司清算時要看哪些規定?

第四章沒有專門的清算規定,所以依本條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的清算規定(公司法第 79 條以下)。清算人原則上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擔任,清算程序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內行人提示: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中只能拿回出資額範圍內的剩餘財產,而且順序在債權人之後。如果公司資產不夠償債,有限責任股東出資額賠光就結束,無限責任股東則繼續用個人財產清償。

Q3公司法 115 條準用是什麼意思?

兩合公司第四章沒寫的事情,全部回頭看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但要在「性質不相抵觸」範圍內。

Q4什麼是兩合公司?

由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負完全責任)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只賠出資額)共同組成的公司型態。

Q5準用無限公司是準用哪些條文?

第二章無限公司(第 40 至 97 條)全部規定,包括章程、業務執行、退夥、除名、解散、清算等核心程序。

Q6什麼叫「性質不相抵觸」?

準用條款之內在限制:被準用規定若與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之特殊設計衝突時,不予適用或須做必要調整。

Q7兩合公司退夥怎麼處理?

第四章沒寫退夥事由,依本條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退夥規定(公司法第 65 至 70 條),但有限責任股東之退夥要件依第 124 條另有規定。

Q8兩合公司清算程序怎麼走?

第四章僅有第 127 條規定清算人,其餘程序依本條準用第二章(第 79 條以下),含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

Q9兩合公司章程要寫什麼?

第四章第 116 條規定特殊事項(如股東姓名、責任型態、出資額),其餘準用第二章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Q10兩合公司決議怎麼做?

第四章未規定,依本條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決議程序,但有限責任股東之表決權範圍須個別判斷是否落在「性質不相抵觸」範圍。

Q11「準用」vs「適用」差在哪?

「適用」一字不改直接套;「準用」是比照適用,遇到性質不相容處須調整。例:無限公司全體股東有業務執行權,準用到兩合公司時有限責任股東依第 122 條被排除。

Q12兩合公司 vs 無限公司差在哪?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負無限責任;兩合公司混合:無限責任股東負完全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只賠出資額不參與經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對象
業務執行權
勞務出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会社法第 675 条(合資会社の社員に関する規定の準用)
韓國상법 제269조(합자회사에 합명회사 규정 준용)
德國HGB § 161 Abs. 2(KG 準用 OHG 規定)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2-1(SCS 適用 SNC 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五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   四、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   記名股票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或名稱。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五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   四、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   記名股票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或名稱。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0550705 全文修正)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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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15 條規定:「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