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5 條規定,兩合公司除第四章專屬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全部規定,建立兩種公司型態的橋接。
Q · 兩合公司第四章沒規定的事情,要看哪一章?
看第二章無限公司,本條導過去
依公司法第 115 條,兩合公司除第四章(第 114 至 127 條)的專屬規定外,其餘事項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退夥、除名、解散、清算、章程必要記載事項等核心程序,皆透過本條延伸適用。但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義務涉及無限公司「全體股東」條文時,須個別判斷是否在「性質不相抵觸」範圍內。
兩合公司專屬的規定其實很少,就第四章那幾條。其他所有沒寫到的事情怎麼辦?這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去翻無限公司那章(第二章)。退夥怎麼處理?看無限公司。決議怎麼做?看無限公司。清算程序怎麼走?看無限公司。這代表兩合公司的運作骨架其實就是無限公司,只是多插了一種「有限責任股東」的角色。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如果你在處理兩合公司的問題,卻在第四章找不到答案,不是法律漏洞,而是答案藏在第二章裡。反過來說,無限公司的那些限制和義務,也會透過這條橋,全部適用到兩合公司身上。
公司法第 115 條為兩合公司之準用條款,明定兩合公司除第四章專屬規定外,其餘事項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建立兩合公司與無限公司在台灣商事法上的橋接體系,體現「立法經濟」與「模組化立法」之設計思路。
「適用」是直接套上去,一字不改。「準用」是「比照適用」,但遇到性質不相容的地方要做調整。例如無限公司規定所有股東都能執行業務,準用到兩合公司時,有限責任股東就被排除在外(第 122 條),因為有限責任股東不參與經營是兩合公司的核心設計。內行人提示:遇到準用條文時,先確認被準用的條文原本適用的對象和情境,再判斷套到新場景時是否需要調整,這是法律人的基本功。
第四章沒有專門的清算規定,所以依本條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的清算規定(公司法第 79 條以下)。清算人原則上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擔任,清算程序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內行人提示:有限責任股東在清算中只能拿回出資額範圍內的剩餘財產,而且順序在債權人之後。如果公司資產不夠償債,有限責任股東出資額賠光就結束,無限責任股東則繼續用個人財產清償。
兩合公司第四章沒寫的事情,全部回頭看第二章無限公司之規定,但要在「性質不相抵觸」範圍內。
由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負完全責任)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只賠出資額)共同組成的公司型態。
第二章無限公司(第 40 至 97 條)全部規定,包括章程、業務執行、退夥、除名、解散、清算等核心程序。
準用條款之內在限制:被準用規定若與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之特殊設計衝突時,不予適用或須做必要調整。
第四章沒寫退夥事由,依本條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退夥規定(公司法第 65 至 70 條),但有限責任股東之退夥要件依第 124 條另有規定。
第四章僅有第 127 條規定清算人,其餘程序依本條準用第二章(第 79 條以下),含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
第四章第 116 條規定特殊事項(如股東姓名、責任型態、出資額),其餘準用第二章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第四章未規定,依本條準用第二章無限公司決議程序,但有限責任股東之表決權範圍須個別判斷是否落在「性質不相抵觸」範圍。
「適用」一字不改直接套;「準用」是比照適用,遇到性質不相容處須調整。例:無限公司全體股東有業務執行權,準用到兩合公司時有限責任股東依第 122 條被排除。
無限公司全體股東負無限責任;兩合公司混合:無限責任股東負完全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只賠出資額不參與經營。
| 比較面向 |
|---|
| 對象 |
| 業務執行權 |
| 勞務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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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五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 四、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 記名股票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或名稱。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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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五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 四、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 記名股票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或名稱。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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