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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114 條(兩合公司組織與股東責任)

  1. 1.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2. 2.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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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4 條規定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Q · 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跟有限責任股東差在哪?

依公司法第 114 條,兩合公司由兩種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債權人可直接跳過公司向其個人財產求償,且不以出資額為限;有限責任股東則以出資額為限負責任,最多賠光出資不會被追到個人帳戶。這個責任不對稱的設計,正是創投 LP/GP、私募基金有限合夥架構的法律原型。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種公司型態,登記數不到全國公司總數的百分之一,但它解決了一個其他公司型態解決不了的問題:怎麼讓「有錢但不想管事的人」跟「有能力但沒錢的人」綁在同一條船上,而且各自承擔不同等級的風險?這就是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拿命在賭,公司欠多少他就賠多少,連私人財產都不保;有限責任股東最多賠掉出資額,一毛不多。這不是不公平,而是風險跟控制權的交換:無限責任股東負責經營、扛所有債務,所以他握有公司的方向盤。有限責任股東出錢但不碰經營,風險封頂但也沒有插手的權利。你以為這種東西跟你無關?如果你是天使投資人、想用最少的法律成本出資但不想管事,或者你是技術創業者想找一個純出資夥伴,這個架構的邏輯你必須理解,因為它是所有「有限合夥」概念的原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4 條為兩合公司組織結構的核心規範,建立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二元並存的公司型態: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二者風險與控制權成正比交換,構成大陸法系合資公司(commandite)的台灣繼受版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合公司是什麼?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責任不對稱共擔風險。

Q2無限責任股東要賠多少?

無上限。公司欠多少就賠多少,債權人可直接追個人財產。

Q3有限責任股東會被追到家裡嗎?

不會。賠光出資額就停,個人財產不被波及。

Q4兩合公司還有人用嗎?

極少。經濟部登記數個位數,多被有限合夥取代。

Q5兩合公司跟有限合夥差在哪?

邏輯相同但有限合夥(2015 立法)稅務友善、登記簡便。

Q6兩合公司的章程要寫什麼?

準用無限公司規定,章程須明載股東責任類別、出資額。

Q7有限責任股東能參與經營嗎?

不能執行業務、不能對外代表公司,僅有監督權。

Q8無限責任股東能退股嗎?

原則上不能任意退股,需符合公司法第 124、125 條退股、除名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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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575条 + 第576条(持分会社のうち合資会社)
🇰🇷 韓國상법 제268조 ~ 제287조(합자회사의 설립과 책임)
🇨🇳 中國合伙企业法 第61条 ~ 第79条(有限合伙企业)
🇩🇪 德國HGB §§ 161-177a(Kommanditgesellschaft, K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2-1 à L222-12(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 SCS)
🇺🇸 美國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ULPA) § 102 + Delaware 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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