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14 條(兩合公司組織與股東責任)
- 1.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 2.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4 條規定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無限責任股東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
Q · 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跟有限責任股東差在哪?
依公司法第 114 條,兩合公司由兩種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債權人可直接跳過公司向其個人財產求償,且不以出資額為限;有限責任股東則以出資額為限負責任,最多賠光出資不會被追到個人帳戶。這個責任不對稱的設計,正是創投 LP/GP、私募基金有限合夥架構的法律原型。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種公司型態,登記數不到全國公司總數的百分之一,但它解決了一個其他公司型態解決不了的問題:怎麼讓「有錢但不想管事的人」跟「有能力但沒錢的人」綁在同一條船上,而且各自承擔不同等級的風險?這就是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拿命在賭,公司欠多少他就賠多少,連私人財產都不保;有限責任股東最多賠掉出資額,一毛不多。這不是不公平,而是風險跟控制權的交換:無限責任股東負責經營、扛所有債務,所以他握有公司的方向盤。有限責任股東出錢但不碰經營,風險封頂但也沒有插手的權利。你以為這種東西跟你無關?如果你是天使投資人、想用最少的法律成本出資但不想管事,或者你是技術創業者想找一個純出資夥伴,這個架構的邏輯你必須理解,因為它是所有「有限合夥」概念的原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4 條為兩合公司組織結構的核心規範,建立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二元並存的公司型態: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二者風險與控制權成正比交換,構成大陸法系合資公司(commandite)的台灣繼受版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合公司是什麼?▾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責任不對稱共擔風險。
Q2無限責任股東要賠多少?▾
無上限。公司欠多少就賠多少,債權人可直接追個人財產。
Q3有限責任股東會被追到家裡嗎?▾
不會。賠光出資額就停,個人財產不被波及。
Q4兩合公司還有人用嗎?▾
極少。經濟部登記數個位數,多被有限合夥取代。
Q5兩合公司跟有限合夥差在哪?▾
邏輯相同但有限合夥(2015 立法)稅務友善、登記簡便。
Q6兩合公司的章程要寫什麼?▾
準用無限公司規定,章程須明載股東責任類別、出資額。
Q7有限責任股東能參與經營嗎?▾
不能執行業務、不能對外代表公司,僅有監督權。
Q8無限責任股東能退股嗎?▾
原則上不能任意退股,需符合公司法第 124、125 條退股、除名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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