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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14 條(兩合公司組織與股東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2.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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