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3 條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Q · 有限公司要解散或修改章程,需要多少股東同意?
需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依公司法第 113 條第一項,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注意是「全體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不是出席表決權的三分之二,缺席不算同意。第二項規定除上述決議門檻外,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的其他程序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包括通知債權人、清算人選任等。
修改公司章程、合併另一間公司、或者結束營業解散,在有限公司裡不是誰聲音大就算數。113 條劃了一條硬線:這三件事都需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不是出席的三分之二,是全體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這個門檻比一般議案(通常過半數就夠)高了一整階,因為這三件事涉及的是公司存在的根本:修章程等於改遊戲規則,合併等於換一群人一起玩,解散等於結束遊戲。至於清算(解散後把資產變現、還債、分錢),則是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程序更嚴格。這代表你開一間有限公司很容易,但要改變它或結束它,你需要拿到絕對多數的支持。
公司法第 113 條為有限公司重大決議的門檻條款。規範變更章程、合併、解散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餘變更、合併、解散及清算程序準用無限公司規定。107 年修法將原本「全體股東同意」的門檻降為「三分之二」,平衡少數股東保護與公司決策效率,是有限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規定。
可以,但要透過法院。公司法第 11 條規定,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可以據股東的聲請裁定解散。這是繞過 113 條三分之二門檻的合法路徑。內行人提示:法院裁定解散的門檻很高,你必須證明公司確實「經營有顯著困難」,不是單純的股東不合或理念不同。實務上成功的案例多半涉及公司長年虧損且股東僵持無法決策。
有限公司沒有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樣的「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制度。不同意章程修改的股東如果想退出,只能走第 111 條的出資轉讓程序(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在有限公司中特別有價值。你不只能否決不利的提案,還不需要面對「被通過後想走但走不了」的窘境。
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三件大事須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是有限公司治理的核心門檻條款。
全體股東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不是出席表決權的三分之二。缺席不算同意。表決權原則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公司法 102)。
指本條第二項的清算等其他程序,類推適用無限公司的規定(公司法第 79-97 條),包括清算人選任、債權人通知、財產分配。
將有限公司重大決議門檻從原本準用無限公司的「全體股東同意」明確降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解決僵局問題。
召集股東會 → 表決達三分之二同意 → 製作議事錄 → 辦理解散登記 → 進入清算程序(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完成清算後辦理註銷登記。
先算每位股東的表決權比例(依公司法 102 按出資比例),再計算同意票是否達全體表決權的 2/3。缺席不算同意票。
解散登記規費約 1,000 元,清算人選任登記、清算完結登記各約 1,000 元。會計師查核簽證視公司規模 3-10 萬。
需製作股東會議事錄,記載出席股東姓名、表決權數、議案內容、表決結果,並由出席股東簽名。為登記必要文件。
有限公司:全體表決權 2/3 同意(不問出席)。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 316)。
113 條是股東自己達成 2/3 共識解散的「合意解散」路徑。11 條是達不到共識時,股東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的司法救濟路徑。
| item | limited_company | unlimited_partnership | stock_company |
|---|---|---|---|
| 決議事項 | 有限公司 | 無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章程變更門檻 | 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 全體股東同意 | 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 277) |
| 合併門檻 | 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 全體股東同意 | 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 316) |
| 解散門檻 | 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 全體股東同意 | 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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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
公司未選有董事者,其股單由執行業務之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其有執行業務股東者,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其選有董事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依原條文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係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惟為便利有限公司運作,修正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之門檻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再準用無限公司有關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門檻之規定。 二、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二項。有限公司之清算仍應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至於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除其門檻之規定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餘仍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
公司未選有董事者,其股單由執行業務之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其有執行業務股東者,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其選有董事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
一、增訂第一項。依原條文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係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惟為便利有限公司運作,修正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之門檻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再準用無限公司有關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門檻之規定。 二、原條文修正移列第二項。有限公司之清算仍應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至於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除其門檻之規定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餘仍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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