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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3. 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4.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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