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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2.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3.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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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5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無虧損」(累積虧損此一會計科目為0)者,得依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1️⃣法定盈餘公積」及「2️⃣下列資本公積」(來自非獲利之各種資本,因而增加之股東權益)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股東平等原則)發給新股或現金: 台積電條款 發給現金需注意資本三原則,以保護債權人 一、「2️⃣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溢價公積 資本公積之一種 二、「2️⃣受領贈與之所得」。 資本公積之一種 II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240 5董事會特別決議 III 以「1️⃣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為限。 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 例如實收資本額100億 可以法定盈餘公積分派盈餘的部分是100億的25%以外的部分,也就是75億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戴銘昇師: 股利,可分為兩種: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得作為股利發放之財源者,其基本型態便是公司每年的📌獲利(當年度發放的是上年度的獲利),獲利必須先完納稅捐及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後,餘數才能稱為盈餘(股利);不過,必須再從中提出「1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才可以進行發放(232、237)。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累積盈餘,也可以之發放(🛕經濟部77.7.22經商字第21356號)。 「📌法定盈餘公積」也可以作為發放的財源,但是以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為限,且限於公司無虧損時,始能發放(241)。 「特別盈餘公積」依照公司法第232條2001年11月12日修法時之立法理由指出,並不宜以之作為發放之財源。 公司之「📌資本公積」在過去只能以之撥充資本(發股票給股東),並不能以現金之形式發放給股東,2012年1月4日修法後才開放以現金發放(台積電條款),且可全額發放。不過,同樣限於公司「無虧損」時,始能發放(241)。資本公積並非產生自公司經營之獲利,而是來自於非因營業所生之收益,例如溢價發行。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無面額股」實收資本額=股東所繳納之總股款 「面額股」實收資本額=每股面額(與發行價格毫無關係)✖️已發行股份總數 面額股有溢價問題,面額股實收資本額(會公開資訊)、241 1 1款溢價公積(資本公積之一種,可能不會公開資訊)定在不同會計科目,只看實收資本額可能失真 從而,面額股的實收資本額可能少於他的股東所繳納之總股款,而影響241 3 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部分」之數額
nina231525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原則:沒有虧損才能作盈餘分派 but公司不可能每年都賺錢啊 ->所以本條:只要沒有累積虧損,就可以用公積分派 🌟法定盈餘公積:沒問題 資本公積:限於法條提到的(限於已實現的—means拿到的$) 🌟小缺點:侵害債權人權益
yayapup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無虧損是指"累積虧損"此會計科目為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