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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111 條

  1. 1.股東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2. 2.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3. 3.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4. 4.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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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11 條規範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三分之二同意、不承受者視為同意。

Q · 有限公司想退股,可以直接把出資額賣給外面的人嗎?

依公司法第 111 條第一項,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需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若你是董事,門檻提高到三分之二(第二項)。不同意的股東有優先受讓權(第三項),但若他既不同意又不承受,法律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法院強制執行時,其他股東僅有 20 天指定受讓人(第四項),逾期亦視為同意。

白話解讀

有限公司的股權不是你想賣就能賣。這跟股份有限公司完全不同。111 條設了兩道門檻:普通股東要轉讓出資,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要轉讓,門檻更高,要三分之二。為什麼?因為有限公司本質上是一群人基於互信組成的團隊,讓一個陌生人進來可能打破原本的信任結構。但法律也不讓你被困死: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自己吃下來(優先受讓權),如果他既不同意又不買,法律直接「視為同意」。換句話說,你可以反對,但你必須付出代價;你不能又不讓人走,又不願意接手。第四項更狠:如果是法院強制執行(例如你欠債被查封出資額),其他股東只有 20 天可以反應,逾期同樣視為同意。債權人的權利不會因為你們的內部規則而被卡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11 條為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限制性規範,建立三層機制:股東轉讓需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轉讓需三分之二同意、不同意股東享優先受讓權但不承受視為同意。第四項並就法院強制執行情形設 20 日指定受讓人之程序,平衡股東退場自由與有限公司人合性質之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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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章程可以約定出資額完全不能轉讓嗎?

不行。公司法第 111 條是強制規定,不能以章程完全禁止轉讓。但章程可以訂定比法律更嚴格的同意門檻(例如要求全體同意),只是不能低於法定最低門檻。內行人提示:即使章程約定「不得轉讓」,法院強制執行時仍然可以轉讓(第四項),因為債權人的權利不能被你們內部的約定架空。

Q2轉讓出資額要繳什麼稅?

出資額轉讓如果有所得(轉讓價高於原始出資額),轉讓人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如果公司有累積盈餘未分配,稅務上的計算會更複雜。內行人提示:轉讓前先請會計師估算稅負。很多人談好了轉讓價格才發現稅要繳一大筆,最後實際拿到的金額遠低於預期。

Q3股東之間可以私下轉讓不告訴其他人嗎?

形式上你們可以簽轉讓契約,但因為出資額和股東名稱是章程必載事項(公司法第 101 條),轉讓後必須修改章程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沒有辦登記的話,對公司和第三人不生效力。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有人私下簽了轉讓契約但不辦章程變更,結果新股東無法行使任何權利,包括表決權和分紅權。變更登記是你權利生效的最後一步。

Q4公司法 111 條是什麼?

規範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限制機制,建立同意門檻、優先受讓權、視為同意三層結構,是有限公司退場機制的核心法條。

Q5有限公司股東能自由轉讓出資嗎?

不能。需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更需三分之二同意。107 年修法後門檻從全體過半數降為表決權過半數。

Q6什麼叫做優先受讓權?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權以同條件優先承購欲轉讓的出資額。但若不行使,法律視為同意轉讓並自動修改章程。

Q7什麼叫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

人合公司以股東個人信任為組織基礎(如有限公司),資合公司以資本結合為主(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轉讓限制較嚴。

Q8有限公司股東怎麼轉讓出資?

找買家→書面通知股東→取得過半數同意(董事三分之二)→處理優先受讓權→簽約修章→辦理變更登記→申報所得稅。

Q9其他股東不同意我退股怎麼辦?

依第 3 項,不同意者必須自己以同條件承受;不承受法律視為同意,自動修改章程,所以不會被永遠鎖死。

Q10出資額轉讓要繳多少稅?

轉讓所得(賣價減原始出資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最高稅率 40%。公司有未分配盈餘時計算更複雜。

Q11怎麼證明已取得其他股東同意?

保留書面通知回執、同意書、股東會議事錄。實務上召開股東會做成決議是最穩妥的證據鏈。

Q12公司法 111 vs 163 條哪個轉讓限制嚴?

111 條(有限公司)需同意才能轉讓,163 條(股份有限公司)原則自由轉讓,反映人合與資合性質差異,111 條嚴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有限公司(公司法 111)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163)
轉讓限制需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原則自由轉讓
董事轉讓門檻三分之二同意原則自由(轉讓後須申報)
公司性質人合性質為主資合性質為主
強制執行受讓其他股東有 20 日指定受讓人權無特別程序,依強制執行法拍賣
章程加嚴可訂更嚴格門檻(如全體同意)原則禁止以章程限制轉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585 条(持分の譲渡)— 合同会社持分譲渡需全體同意;舊有限會社法已於 2006 年廢止
🇰🇷 韓國상법 제556조(유한회사 사원의 지분양도)— 社員轉讓持分需股東會特別決議
🇨🇳 中國公司法第 71 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對外轉讓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者應購買否則視為同意
🇩🇪 德國GmbHG § 15 Abs. 5(Übertragung von Geschäftsanteilen mit Zustimmungsvorbehalt)— 章程可訂同意條款,1892 年首創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3-14(cession de parts sociales SARL)— 對外轉讓需股東過半數且代表至少半數出資同意
🇺🇸 美國Delaware LLC Act § 18-702 / Revised Uniform LLC Act § 502 — Economic interest 可自由轉讓,membership 需其他成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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