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39 條(公積之使用-填補虧損)
- 1.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2.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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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9 條規定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原則上僅得用於填補虧損,且應先動用盈餘公積、再動用資本公積。
Q · 公司賺錢為什麼還不能配股利?
依公司法第 239 條,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原則上只能用來填補公司虧損,不能任意發放給股東。第二項更明定使用順序:必須先動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仍有不足時才能用資本公積補充。但第 241 條開了一個例外口,公司無虧損時,得依股東會特別決議將特定公積轉為新股或現金配發給股東。
白話解讀
公司帳上有兩筆「存款」不能隨便動:法定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這兩筆錢是公司的安全氣囊,法律規定它們只能用來做一件事,就是填補虧損。你是股東,公司今年賺了錢,你很想分紅,但帳上還掛著去年的虧損?不好意思,盈餘公積得先拿去補洞,補完了才有資格談分配。更嚴格的是第二項:盈餘公積補完還不夠,才能動資本公積。順序不能反過來。這條設計的邏輯是,資本公積來自股東出資的溢價(你用120元買面額10元的股票,多出的110元就是資本公積),它比盈餘公積更接近「股東的本錢」,所以法律要求最後才能動它。但書開了一個口:第241條允許在公司無虧損時,把公積拿來發新股或配現金。這個例外才是實務上最常被操作的部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39 條規範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的使用限制與順序,原則上兩種公積僅得用於填補公司虧損;填補時須先動用盈餘公積,不足時始得動用資本公積,以保護公司財務根基不被股東短期利益掏空。但符合第 241 條情形或其他法律規定者,得依法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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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39 條是什麼?▾
規範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只能用於填補虧損,且使用有先後順序
Q2法定盈餘公積跟資本公積差在哪?▾
前者來自每年獲利提撥(公司賺的),後者來自股東出資溢價(股東本錢),保護程度不同
Q3為什麼公司賺錢還不配股利?▾
若帳上有累積虧損,盈餘公積必須先拿去填補,填完才能談分配
Q4公積可以發給股東嗎?▾
原則不行,但依第 241 條公司無虧損時可特別決議轉增資或配現金
Q5公積使用順序為什麼一定要先盈餘公積?▾
因為資本公積最接近股東本錢,是最後防線,法律要求動到最後才能碰
Q6資本公積什麼時候才能動?▾
盈餘公積填補虧損仍有不足時、或依第 241 條特別決議轉增資時
Q7公司法 239 vs 第 241 條怎麼搭配?▾
239 是原則限制,241 是例外開口,要無虧損且股東會特別決議才能走 241
Q8違法使用公積會怎樣?▾
負責人涉及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可能負損害賠償與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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