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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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
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行新股股利
⚠️⚠️股東會特別決議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II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依本條發行新股,Ex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
V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並➡️報告股東會。
現金股利
⚠️⚠️董事會特別決議
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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