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司法 第 2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4.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
  5.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 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行新股股利 ⚠️⚠️股東會特別決議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II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依本條發行新股,Ex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 V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並➡️報告股東會。 現金股利 ⚠️⚠️董事會特別決議 報告股東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