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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3792 號
要旨
上市發行公司經股東常會決議增加資本,並採分次發行,第一次發行股份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刪除後,未達到公司法第 278 條第 2 項規定增加之股份總數 1/4 之標準,但仍核准其增資
全文內容
依來函所述關於上市發行公司經股東常會決議增加資本,並採分次發行,第一次發行股份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刪除後,未達到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之標準,但仍核准其增資,揆諸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如其發行新股係經股東會之合法決議,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故貴部 (經濟部) 來函所敘「上述新發行之股份似可據以行使股東權」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