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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37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股東未領取公開發行公司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新股股票其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疑義

主旨

股東未領取公開發行公司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新股股票其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72) 臺財證 (二) 字第○五八七號函。

二、股票乃表彰股東權之有價證券,於股票發行之前,股東權即已存在,並非因股票之發行,始取得股東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發行新股乃以股份分派股息及紅利所採之方式,於發行新股生效之際,應受股息及紅利者即取得新股之股東權,嗣後即使未領取股票,對其已存在之股東權似不生影響。

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公積撥充資本發給股東新股者,股東於新股生效時取得之股東權,似不因未領取新股股票而受影響,其理由同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37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股東未領取公開發行公司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新股股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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