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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20328 號
要旨
有關公司業經法院裁定破產並已選任破產管理人,該法人人格是否依然存在疑義乙案
主旨
有關公司業經法院裁定破產並已選任破產管理人,該法人人格是否依然存在;如法人人格仍然存在,該破產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得否以公司負責人名義依建築法申請竣工展期或行使其他公司負責人職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5 月 2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00804630 號函。二、關於旨揭疑義,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0 年 7 月 21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15544 號函復,略以:「…二、關於公司經法院裁定破產並已選任破產管理人,其法人人格是否存在乙節,請參考本院秘書長 97 年 6 月 2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10749 號及 100 年3 月 9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05698 號函示。三、至於破產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得否以公司負責人名義依建築法申請竣工展期或行使其他公司負責人職權部分,事涉公司法範疇,非本院主管法規,未便表示意見。」。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及附件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