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 93 條、第 113 條定有明文。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下同)84 年 3 月 22 日秘臺廳民三字第 04686 號函釋、最高行政法院89 年度判字第 335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而因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涉及其執行當事人能力存在與否,故行政執行分署亦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認定公司有無完成合法清算,非逕以公司業經法院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即認定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查異議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由乙○○一人出資並登記為董事,異議人經主管機關於 103 年 11 月 5 日解散登記,法院固就乙○○聲報異議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惟移送機關函復行政執行分署略以:異議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行政處分及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中,故異議人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之效果等語,並檢附異議人行政訴訟補充理由(一)狀繕本供參,異議人於該書狀自陳異議人就本件行政救濟事件尚有現務並未了結,是異議人之清算自未合法完結,縱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准予備查,其性質僅屬非訟事件,仍應認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不生公司人格消滅之法律效果。依前開函釋、判決意旨,異議人未經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自未消滅,行政執行分署仍應依法執行。
案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106 年度署聲議字第 35 號異議人即義務人 甲○○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異議人因滯欠違反藥事法罰鍰,對本署新竹分署 104 年度藥事罰執專字第 31653 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新竹分署聲明異議,經該分署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辦理清算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核准完結備查在案,故公司法人格業已消滅。異議人清算完結業經法定監督機關核備在案,不容其他機關片面否定其核准之合法效力。異議人法人格消滅,致案關義務俱已喪失權利主體可供附麗,本件卻仍以異議人為債務執行對象,於法不合,請依法終止本件執行云云。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以異議人滯欠違反藥事法所處罰鍰,先後於 104 年 2 月、3 月間移送新竹分署執行。新竹分署命異議人之負責人乙○○據實報告異議人財產狀況、執行異議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限制乙○○出境(海)、執行異議人對於億嘉國際有限公司之工程債權等。異議人不服,於 106 年 3 月 20 日具狀聲明異議,其異議意旨如前揭事實欄所載,合先敘明。 二、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 93 條、第 113 條定有明文。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司法院秘書長 84 年 3 月 22 日秘臺廳民三字第 04686 號函釋、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判字第 335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而因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涉及其執行當事人能力存在與否,故行政執行分署亦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認定公司有無完成合法清算,非逕以公司業經法院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即認定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查異議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由乙○○一人出資並登記為董事,異議人經主管機關於 103 年 11 月 5 日解散登記,新竹地院民事庭固以 104 年 4 月 23 日新院千民寶 104 司司 62 字第 08490 號函就乙○○聲報異議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惟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以 106 年 4 月 12 日新縣衛食藥字第 1060003326 號函(下稱系爭函)復新竹分署略以:異議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本府 103 年 10月 1 日府衛食藥字第 1030102059 號行政處分及 103 年 10 月 16 日府衛食藥字第 1030114744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04 年 2 月 2 日衛部法字第 1040000998 號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中(案號: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 96 號),故異議人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之效果等語,並檢附 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 96 號事件異議人 106 年 1 月 24 日行政訴訟補充理由(一)狀繕本供參,異議人於該書狀自陳異議人就本件行政救濟事件尚有現務並未了結,是異議人之清算自未合法完結,縱向民事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准予備查,其性質僅屬非訟事件,仍應認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不生公司人格消滅之法律效果云云,此有系爭函及行政訴訟補充理由(一)狀繕本附於新竹分署執行卷可參,依前開函釋、判決意旨,異議人未經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自未消滅,新竹分署仍應依法執行。異議人主張其辦理清算經新竹地院核准完結備查在案,故公司法人格業已消滅。異議人清算完結業經法定監督機關核備在案,不容其他機關片面否定其核准之合法效力。異議人法人格消滅,致案關義務俱已喪失權利主體可供附麗,本件卻仍以異議人為債務執行對象,於法不合,請依法終止本件執行云云,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 署長 朱○○ 異議人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署向法務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