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4 條(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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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案件上訴免重新指定,但當事人得另行陳明變更。
Q · 案件上訴了,送達代收人要重新指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案件由地方法院上訴到同一城市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時,文書直接送往原代收人,當事人無須再跑一趟法院重新指定。但但書保留彈性:當事人或代理人若另行陳明,即可變更或停止原指定,變更自書狀送達法院時生效。
白話解讀
法律程序裡充斥著重複填表、重複跑流程的官僚摩擦。134條是少數替你省事的規定。你在台北地方法院指定了一個送達代收人,案子輸了上訴到台北高等法院,你不需要再跑一趟法院重新指定。同一個代收人的效力自動擴展到同地的各級法院。「同地」是關鍵詞,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及於台北高院和最高法院(都在台北),但不會自動及於高雄地院。另外,如果你想換人或想在不同法院用不同代收人,隨時可以「別有陳明」覆蓋掉原來的指定。
法律定性
送達代收人指當事人或代理人向受訴法院指定、代為收受訴訟文書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該指定一經陳明,其效力自動延伸至同一地域之各級法院,使送達管道於審級變動時不致中斷;當事人另有陳明者,則依其陳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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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收人可以拒絕繼續當代收人嗎?▾
代收人由當事人單方指定,法律上不需其同意或簽署文件。但實務上若代收人拒收或地址失效,法院會改用寄存送達等方式。內行人提示:代收人不想繼續幫你收件時,主動向法院陳明更換,別等拒收造成送達困擾。
Q2同地到底怎麼認定?台北市和新北市算同地嗎?▾
實務上「同地」以行政區劃為準,台北市和新北市是不同行政區,不算同地。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不及於新北地院。內行人提示:跨縣市訴訟可能每個法院所在地都要各別指定,或直接委任律師統一受送達。
Q3案件上訴後送達代收人要重新指定嗎?▾
不用。同地各級法院自動沿用,這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存在的意義。但若案件因管轄移轉到其他縣市的法院,新法院不在效力範圍內,需重新指定。
Q4送達代收人效力範圍是什麼?▾
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自動及於同一行政區域之各級法院,是少數替當事人省事的程序設計。
Q5送達代收人和訴訟代理人受送達差在哪?▾
代收人是當事人指定的第三人僅負責收件;訴訟代理人(律師)本即有受送達權限且能進行訴訟行為。
Q6什麼叫同地之各級法院?▾
指位於同一行政區劃內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以行政區為認定基準。
Q7別有陳明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另行向法院表示變更或停止原指定的意思,可覆蓋本條預設的效力自動延續。
Q8送達代收人怎麼指定?▾
於受訴法院書面陳明指定代收人,選擇在各審級所在地都方便收件之人,案件上訴同地者免重複指定。
Q9送達代收人怎麼更換?▾
向法院遞書狀陳明更換即可,不需理由、不需舊代收人同意,新陳明送達法院當日生效。
Q10代收人地址失效了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陳報更換,避免文書送達舊址造成合法送達卻未實際收受的風險。
Q11怎麼確認對方代收人是否仍有效?▾
確認案件是否仍在原指定的同地法院,若已移轉到他縣市法院,可向法院陳報對方需重新指定。
Q12台北市 vs 新北市算同地嗎?▾
不算。以行政區劃為準,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不及於新北地院,是常見的地理界線陷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受送達主體 | 跨審級效力 | 需否他造同意 |
|---|---|---|---|
| 送達代收人(§134) | 當事人指定之第三人 | 同地各級法院自動延續 | 否 |
|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 | 委任之律師或代理人 | 依代理權限範圍 | 否 |
| 寄存送達(§138) | 送達機關寄存於警局或村里辦公處 | 個案文書,無延續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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