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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134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快速跳轉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案件上訴免重新指定,但當事人得另行陳明變更。

Q · 案件上訴了,送達代收人要重新指定嗎?

不用,同地各級法院自動沿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案件由地方法院上訴到同一城市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時,文書直接送往原代收人,當事人無須再跑一趟法院重新指定。但但書保留彈性:當事人或代理人若另行陳明,即可變更或停止原指定,變更自書狀送達法院時生效。

白話解讀

法律程序裡充斥著重複填表、重複跑流程的官僚摩擦。134條是少數替你省事的規定。你在台北地方法院指定了一個送達代收人,案子輸了上訴到台北高等法院,你不需要再跑一趟法院重新指定。同一個代收人的效力自動擴展到同地的各級法院。「同地」是關鍵詞,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及於台北高院和最高法院(都在台北),但不會自動及於高雄地院。另外,如果你想換人或想在不同法院用不同代收人,隨時可以「別有陳明」覆蓋掉原來的指定。

法律定性

送達代收人指當事人或代理人向受訴法院指定、代為收受訴訟文書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該指定一經陳明,其效力自動延伸至同一地域之各級法院,使送達管道於審級變動時不致中斷;當事人另有陳明者,則依其陳明變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收人可以拒絕繼續當代收人嗎?

代收人由當事人單方指定,法律上不需其同意或簽署文件。但實務上若代收人拒收或地址失效,法院會改用寄存送達等方式。內行人提示:代收人不想繼續幫你收件時,主動向法院陳明更換,別等拒收造成送達困擾。

Q2同地到底怎麼認定?台北市和新北市算同地嗎?

實務上「同地」以行政區劃為準,台北市和新北市是不同行政區,不算同地。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不及於新北地院。內行人提示:跨縣市訴訟可能每個法院所在地都要各別指定,或直接委任律師統一受送達。

Q3案件上訴後送達代收人要重新指定嗎?

不用。同地各級法院自動沿用,這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存在的意義。但若案件因管轄移轉到其他縣市的法院,新法院不在效力範圍內,需重新指定。

Q4送達代收人效力範圍是什麼?

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自動及於同一行政區域之各級法院,是少數替當事人省事的程序設計。

Q5送達代收人和訴訟代理人受送達差在哪?

代收人是當事人指定的第三人僅負責收件;訴訟代理人(律師)本即有受送達權限且能進行訴訟行為。

Q6什麼叫同地之各級法院?

指位於同一行政區劃內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以行政區為認定基準。

Q7別有陳明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另行向法院表示變更或停止原指定的意思,可覆蓋本條預設的效力自動延續。

Q8送達代收人怎麼指定?

於受訴法院書面陳明指定代收人,選擇在各審級所在地都方便收件之人,案件上訴同地者免重複指定。

Q9送達代收人怎麼更換?

向法院遞書狀陳明更換即可,不需理由、不需舊代收人同意,新陳明送達法院當日生效。

Q10代收人地址失效了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陳報更換,避免文書送達舊址造成合法送達卻未實際收受的風險。

Q11怎麼確認對方代收人是否仍有效?

確認案件是否仍在原指定的同地法院,若已移轉到他縣市法院,可向法院陳報對方需重新指定。

Q12台北市 vs 新北市算同地嗎?

不算。以行政區劃為準,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不及於新北地院,是常見的地理界線陷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受送達主體跨審級效力需否他造同意
送達代收人(§134)當事人指定之第三人同地各級法院自動延續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委任之律師或代理人依代理權限範圍
寄存送達(§138)送達機關寄存於警局或村里辦公處個案文書,無延續性

受送達主體

送達代收人(§134)
當事人指定之第三人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
委任之律師或代理人
寄存送達(§138)
送達機關寄存於警局或村里辦公處

跨審級效力

送達代收人(§134)
同地各級法院自動延續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
依代理權限範圍
寄存送達(§138)
個案文書,無延續性

需否他造同意

送達代收人(§134)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
寄存送達(§138)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4条(送達を受けるべき場所等の届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84조(송달받을 장소의 신고 및 송달영수인)
德國ZPO § 171 / § 184(Zustellung an Bevollmächtigte / Zustellungsbevollmächtigt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或代理人,已向受訴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營業所及事務所者,審判長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代收人。   前項期間內不指定代收人者,法院書記官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交付郵務局,以交付時,視為送達時。

(0231219 制定)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或代理人,已向受訴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當事人或代理人,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營業所及事務所者,審判長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代收人。   前項期間內不指定代收人者,法院書記官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交付郵務局,以交付時,視為送達時。

(0231219 制定)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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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