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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34 條(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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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gleader1981
9 months ago
不同審級法院於"同一"所在地時,轉換審級時無須再重行陳明,仍為送達代收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