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4 條(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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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案件上訴免重新指定,但當事人得另行陳明變更。
Q · 案件上訴了,送達代收人要重新指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案件由地方法院上訴到同一城市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時,文書直接送往原代收人,當事人無須再跑一趟法院重新指定。但但書保留彈性:當事人或代理人若另行陳明,即可變更或停止原指定,變更自書狀送達法院時生效。
白話解讀
法律程序裡充斥著重複填表、重複跑流程的官僚摩擦。134條是少數替你省事的規定。你在台北地方法院指定了一個送達代收人,案子輸了上訴到台北高等法院,你不需要再跑一趟法院重新指定。同一個代收人的效力自動擴展到同地的各級法院。「同地」是關鍵詞,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及於台北高院和最高法院(都在台北),但不會自動及於高雄地院。另外,如果你想換人或想在不同法院用不同代收人,隨時可以「別有陳明」覆蓋掉原來的指定。
法律定性
送達代收人指當事人或代理人向受訴法院指定、代為收受訴訟文書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該指定一經陳明,其效力自動延伸至同一地域之各級法院,使送達管道於審級變動時不致中斷;當事人另有陳明者,則依其陳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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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送達代收人是什麼?▾
由當事人指定、代為收受法院訴訟文書的人,指定後文書送他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Q2案件上訴後代收人要重新指定嗎?▾
不用。同地各級法院自動沿用,這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的核心設計。
Q3同地怎麼認定?台北市和新北市算同地嗎?▾
實務以行政區劃為準,台北市與新北市屬不同地,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不及於新北地院。
Q4可以更換送達代收人嗎?▾
可以。依但書「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當事人隨時可向法院書面陳明更換,無須舊代收人同意。
Q5更換代收人什麼時候生效?▾
新陳明送達法院當日生效,在此之前送到舊代收人處的文書仍屬合法送達。
Q6代收人可以拒絕收件嗎?▾
代收人由當事人單方指定,若拒收或地址失效,法院會改採寄存送達等其他方式。
Q7案件因管轄移轉到別縣市,代收人還有效嗎?▾
無效。新法院不在「同地」範圍內,需重新指定代收人。
Q8委任律師還需要指定代收人嗎?▾
通常不需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即有受送達權限,可由律師統一受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受送達主體 | 跨審級效力 | 需否他造同意 |
|---|---|---|---|
| 送達代收人(§134) | 當事人指定之第三人 | 同地各級法院自動延續 | 否 |
|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 | 委任之律師或代理人 | 依代理權限範圍 | 否 |
| 寄存送達(§138) | 送達機關寄存於警局或村里辦公處 | 個案文書,無延續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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