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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34 條(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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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規定,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案件上訴免重新指定,但當事人得另行陳明變更。

Q · 案件上訴了,送達代收人要重新指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案件由地方法院上訴到同一城市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時,文書直接送往原代收人,當事人無須再跑一趟法院重新指定。但但書保留彈性:當事人或代理人若另行陳明,即可變更或停止原指定,變更自書狀送達法院時生效。

白話解讀

法律程序裡充斥著重複填表、重複跑流程的官僚摩擦。134條是少數替你省事的規定。你在台北地方法院指定了一個送達代收人,案子輸了上訴到台北高等法院,你不需要再跑一趟法院重新指定。同一個代收人的效力自動擴展到同地的各級法院。「同地」是關鍵詞,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及於台北高院和最高法院(都在台北),但不會自動及於高雄地院。另外,如果你想換人或想在不同法院用不同代收人,隨時可以「別有陳明」覆蓋掉原來的指定。

法律定性

送達代收人指當事人或代理人向受訴法院指定、代為收受訴訟文書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該指定一經陳明,其效力自動延伸至同一地域之各級法院,使送達管道於審級變動時不致中斷;當事人另有陳明者,則依其陳明變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送達代收人是什麼?

由當事人指定、代為收受法院訴訟文書的人,指定後文書送他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Q2案件上訴後代收人要重新指定嗎?

不用。同地各級法院自動沿用,這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134 條的核心設計。

Q3同地怎麼認定?台北市和新北市算同地嗎?

實務以行政區劃為準,台北市與新北市屬不同地,台北地院指定的代收人效力不及於新北地院。

Q4可以更換送達代收人嗎?

可以。依但書「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當事人隨時可向法院書面陳明更換,無須舊代收人同意。

Q5更換代收人什麼時候生效?

新陳明送達法院當日生效,在此之前送到舊代收人處的文書仍屬合法送達。

Q6代收人可以拒絕收件嗎?

代收人由當事人單方指定,若拒收或地址失效,法院會改採寄存送達等其他方式。

Q7案件因管轄移轉到別縣市,代收人還有效嗎?

無效。新法院不在「同地」範圍內,需重新指定代收人。

Q8委任律師還需要指定代收人嗎?

通常不需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即有受送達權限,可由律師統一受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受送達主體跨審級效力需否他造同意
送達代收人(§134)當事人指定之第三人同地各級法院自動延續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132)委任之律師或代理人依代理權限範圍
寄存送達(§138)送達機關寄存於警局或村里辦公處個案文書,無延續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4条(送達を受けるべき場所等の届出)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84조(송달받을 장소의 신고 및 송달영수인)
🇩🇪 德國ZPO § 171 / § 184(Zustellung an Bevollmächtigte / Zustellungsbevollmächtig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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