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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55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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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2. 2.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3. 3.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要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陳明送達地址,未陳明者文書送達仍生效,外地當事人應指定送達代收人。

Q · 搬家沒跟法院說,會收不到判決書嗎?

對,且送達效力照算,期限照跑

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刑事案件當事人有主動陳明送達地址的義務。沒陳明或搬家未更新,法院仍會寄到舊地址,可能以公示送達(第59條)替代,送達效力照算。上訴期、抗告期、繳費期限全部從送達日起算,不會因為你沒看到而暫停。實務上每年都有當事人因為地址沒更新而錯失上訴期,案件確定後才發現。

白話解讀

搬了家,換了手機,換了工作地點,你有沒有告訴法院?刑事案件裡,法院寄給你的每一份文書,從傳票到判決書,都寄到你「陳明」的地址。你沒陳明?法院用你上次留的地址寄。你搬走了沒更新?文書寄到舊地址,被你前房東簽收或退回,在法律上可能照樣算「送達完成」。判決確定了,上訴期過了,你人還在新家等通知。這條規定所有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甚至被害人,都必須主動向法院報地址。報了之後,效力及於同地的各級法院。你還可以指定一個「送達代收人」,送到代收人手上等於送到你手上,不管你本人有沒有看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55條為送達地址陳明條款,課予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被害人主動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程序義務;外地當事人並應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向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陳明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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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搬家了但忘了跟法院說,收不到通知怎麼辦?

法院會先嘗試寄到你上次陳明的地址。如果退回,可能改用公示送達(第59條),將通知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司法院網站上。公示送達經過一定期間就生效,不管你有沒有看到。如果你因此錯過期限,可以嘗試聲請回復原狀,但必須證明不是你的過失。

Q2送達代收人收了但沒轉給我,我能主張沒收到嗎?

不能。第三項規定送達向代收人為之,視為送達於本人。這是法律擬制,不管代收人有沒有轉交,送達效力已經發生。如果代收人故意不轉交造成你損失,那是你跟代收人之間的民事問題。所以指定送達代收人要慎重,最好是律師或絕對信任的人。

Q3刑事案件搬家沒跟法院說會怎樣?

法院仍會寄到舊地址,送達退回後可能改採公示送達,送達效力照算,上訴期、抗告期照跑。等你知道時案件可能已確定,補救須走回復原狀程序且需證明非可歸責於己。

Q4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是什麼?

規範刑事案件當事人陳明送達地址之義務,含外地代收人指定與效力擬制,是送達制度的程序基石。

Q5送達代收人是什麼?

代替本人接收法院文書之指定第三人,依第3項送達於代收人視為送達於本人,效力立即發生不論轉交與否。

Q6公示送達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地址不明或多次送達不能時,依刑訴第59條由法院公告於法院公告欄與司法院網站,經一定期間視為合法送達。

Q7什麼叫做應受送達人?

依本條包含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由配偶、子女、父母陳明。

Q8陳明送達地址要怎麼做?

撰寫刑事陳報狀載明案號、姓名、新地址,書面提交或開庭時當庭以言詞陳明由書記官記明筆錄,保留收文章副本。

Q9怎麼指定送達代收人?

於陳報狀內載明代收人姓名、地址、與當事人關係,並由代收人簽署同意書一併附上,最穩妥是指定委任律師。

Q10錯過上訴期能怎麼救?

依刑訴第67條聲請回復原狀,須證明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誤期,並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並補行訴訟行為。

Q11搬家後怎麼通知法院更新地址?

立即撰寫刑事陳報狀向繫屬法院、上下級法院、承辦地檢署同時陳報,並保留掛號收據作為證據。

Q12陳明送達 vs 公示送達差在哪?

陳明送達是當事人主動報地址法院寄文書;公示送達是地址不明時的替代手段,公告期滿即生效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54条(書類の送達 — 準用民事訴訟法)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60조(송달받기로 신고된 장소 / 송달영수인의 신고)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送達 — 送達地址確認書)
德國StPO § 116a / § 145a(Empfangsbevollmächtigter im Strafverfahr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58(Notifications par lettre recommandé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9(Serving and Filing Pap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0231129 制定)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居住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0861219 修正)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立法理由為強化被害人刑事訴訟之主體地位,應將犯罪被害人納入應受送達人之範圍內。

  • 被告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0170728 制定)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0231129 制定)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居住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0861219 修正)

為強化被害人刑事訴訟之主體地位,應將犯罪被害人納入應受送達人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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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