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5 條(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
- 1.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 2.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 3.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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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要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陳明送達地址,未陳明者文書送達仍生效,外地當事人應指定送達代收人。
Q · 搬家沒跟法院說,會收不到判決書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刑事案件當事人有主動陳明送達地址的義務。沒陳明或搬家未更新,法院仍會寄到舊地址,可能以公示送達(第59條)替代,送達效力照算。上訴期、抗告期、繳費期限全部從送達日起算,不會因為你沒看到而暫停。實務上每年都有當事人因為地址沒更新而錯失上訴期,案件確定後才發現。
白話解讀
搬了家,換了手機,換了工作地點,你有沒有告訴法院?刑事案件裡,法院寄給你的每一份文書,從傳票到判決書,都寄到你「陳明」的地址。你沒陳明?法院用你上次留的地址寄。你搬走了沒更新?文書寄到舊地址,被你前房東簽收或退回,在法律上可能照樣算「送達完成」。判決確定了,上訴期過了,你人還在新家等通知。這條規定所有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甚至被害人,都必須主動向法院報地址。報了之後,效力及於同地的各級法院。你還可以指定一個「送達代收人」,送到代收人手上等於送到你手上,不管你本人有沒有看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55條為送達地址陳明條款,課予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及被害人主動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程序義務;外地當事人並應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向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陳明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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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搬家了但忘了跟法院說,收不到通知怎麼辦?▾
法院會先嘗試寄到你上次陳明的地址。如果退回,可能改用公示送達(第59條),將通知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司法院網站上。公示送達經過一定期間就生效,不管你有沒有看到。如果你因此錯過期限,可以嘗試聲請回復原狀,但必須證明不是你的過失。
Q2送達代收人收了但沒轉給我,我能主張沒收到嗎?▾
不能。第三項規定送達向代收人為之,視為送達於本人。這是法律擬制,不管代收人有沒有轉交,送達效力已經發生。如果代收人故意不轉交造成你損失,那是你跟代收人之間的民事問題。所以指定送達代收人要慎重,最好是律師或絕對信任的人。
Q3刑事案件搬家沒跟法院說會怎樣?▾
法院仍會寄到舊地址,送達退回後可能改採公示送達,送達效力照算,上訴期、抗告期照跑。等你知道時案件可能已確定,補救須走回復原狀程序且需證明非可歸責於己。
Q4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是什麼?▾
規範刑事案件當事人陳明送達地址之義務,含外地代收人指定與效力擬制,是送達制度的程序基石。
Q5送達代收人是什麼?▾
代替本人接收法院文書之指定第三人,依第3項送達於代收人視為送達於本人,效力立即發生不論轉交與否。
Q6公示送達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地址不明或多次送達不能時,依刑訴第59條由法院公告於法院公告欄與司法院網站,經一定期間視為合法送達。
Q7什麼叫做應受送達人?▾
依本條包含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由配偶、子女、父母陳明。
Q8陳明送達地址要怎麼做?▾
撰寫刑事陳報狀載明案號、姓名、新地址,書面提交或開庭時當庭以言詞陳明由書記官記明筆錄,保留收文章副本。
Q9怎麼指定送達代收人?▾
於陳報狀內載明代收人姓名、地址、與當事人關係,並由代收人簽署同意書一併附上,最穩妥是指定委任律師。
Q10錯過上訴期能怎麼救?▾
依刑訴第67條聲請回復原狀,須證明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誤期,並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並補行訴訟行為。
Q11搬家後怎麼通知法院更新地址?▾
立即撰寫刑事陳報狀向繫屬法院、上下級法院、承辦地檢署同時陳報,並保留掛號收據作為證據。
Q12陳明送達 vs 公示送達差在哪?▾
陳明送達是當事人主動報地址法院寄文書;公示送達是地址不明時的替代手段,公告期滿即生效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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