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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四)字第 81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茲將所請釋示各節釋答如下:

一 被告所犯之罪,既屬於我國法院有權管轄及審判之案件,雖被告已返回其本國菲律賓,我法院仍可向菲國送達該被告之傳票,傳喚其前來我國受審。

二 被告在我國時陳明其在菲國之住居所,返菲後,若已離船解僱,自得循外交途徑囑託查詢其住居所,如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或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自可公示送達其傳票。如認被告有逃亡或藏匿情事,應依法通緝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刑(四)字第 81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11 月 12 日發布,要旨:茲將所請釋示各節釋答如下: 一 被告所犯之罪,既屬於我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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