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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刑(四)字第 40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查金門與連江、馬祖、東引等地區之交通,目前均須經過台灣,嗣後有關囑託連江等地送達文件,可洽請送達地之憲警機關代為送達;囑託訊問事件可洽請被訊問人所在地之軍法機關行之,執行案件,如係生命刑及自由刑,應將被告提往承辦法院管轄區域內之適當場所執行;如係罰金刑,應檢附執行指揮書囑託被告所在地之軍事檢察官代為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令刑(四)字第 40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查金門與連江、馬祖、東引等地區之交通,目前均須經過台灣,嗣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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