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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62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查自訴人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陳明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致案件無從進行,可作為他結。

全文內容

查自訴人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陳明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致案件無從進行,可作為他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二)字第 62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查自訴人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陳明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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