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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囑託送達)

  1. 1.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2. 2.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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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對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送達文書,應由法院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送達效力以長官收受日起算。

Q · 家人在看守所,法院文書怎麼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必須由法院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不適用前條(第 55 條)的當事人陳明地址規定。重點是送達效力的起算時點:從監所長官收受文書那一刻起算,不是收容人實際拿到文書的時間。這個時間差直接影響上訴、抗告等程序期限,是在押被告權益保障的關鍵節點。

白話解讀

關在裡面的人沒辦法像一般人一樣回家收信。監獄和看守所的鐵門擋住了人身自由,但不能擋住司法文書送到他手上的權利。這條做了兩件事:第一,排除前條的適用,在押的人不需要自己向法院陳明地址(他的「地址」就是監所)。第二,法院不是直接寄信給收容人,而是委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長官收到文書後轉交給當事人,送達就完成了。這個設計看起來合理,但暗藏一個時間差:從監所長官收到文書,到實際轉交給收容人,中間可能隔了幾天。而上訴期限的起算,是從「送達」(長官收到)那天開始算,不是從你實際拿到文書那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對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由法院囑託該監所長官代為送達,並排除第 55 條一般送達陳明規定之適用。其性質為在押人之送達特別規定,送達效力以監所長官收受文書時起算。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什麼?

對在押人送達文書應囑託監所長官,排除第 55 條一般送達陳明規定。

Q2在押被告的送達日怎麼算?

以監所長官收受文書日起算,不是收容人實際拿到文書日。

Q3監所拖延轉交文書怎麼辦?

可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主張非因過失而遲誤期間。

Q4家人在看守所怎麼確認文書送達?

請辯護人向法院書記官確認送達證書日期,或直接打電話到看守所詢問。

Q5監所送達跟一般送達差在哪?

監所送達由法院囑託長官代為,一般送達依當事人陳明地址直接寄送。

Q6上訴期限從哪天起算?

從監所長官收受判決書日起算 20 日,不是被告實際拿到日。

Q7羈押期間的民事訴訟也適用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民事訴訟對在押人送達亦準用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Q8回復原狀要怎麼聲請?

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遞狀說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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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法院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依當事人陳明地址直接寄送或交付
送達效力起算監所長官收受日受送達人收受日
陳明地址義務排除(第 55 條不適用)受送達人應陳明地址
時間差風險高(長官收受到實際轉交有行政流程)低(直接送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102 條準用(刑事訴訟亦適用;在監者送達囑託監所長官)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재소자에 대한 송달 규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 中國刑事訴訟法 與相關司法解釋:對在押人送達由看守所、監獄轉交
🇩🇪 德國StPO § 36 i.V.m. ZPO §§ 173 ff.(在押人送達須透過監所機關)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對在押人送達由監所長官代為交付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9 + state rules(透過監所管理人員送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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