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囑託送達)
- 1.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 2.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對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送達文書,應由法院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送達效力以長官收受日起算。
Q · 家人在看守所,法院文書怎麼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必須由法院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不適用前條(第 55 條)的當事人陳明地址規定。重點是送達效力的起算時點:從監所長官收受文書那一刻起算,不是收容人實際拿到文書的時間。這個時間差直接影響上訴、抗告等程序期限,是在押被告權益保障的關鍵節點。
白話解讀
關在裡面的人沒辦法像一般人一樣回家收信。監獄和看守所的鐵門擋住了人身自由,但不能擋住司法文書送到他手上的權利。這條做了兩件事:第一,排除前條的適用,在押的人不需要自己向法院陳明地址(他的「地址」就是監所)。第二,法院不是直接寄信給收容人,而是委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長官收到文書後轉交給當事人,送達就完成了。這個設計看起來合理,但暗藏一個時間差:從監所長官收到文書,到實際轉交給收容人,中間可能隔了幾天。而上訴期限的起算,是從「送達」(長官收到)那天開始算,不是從你實際拿到文書那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對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由法院囑託該監所長官代為送達,並排除第 55 條一般送達陳明規定之適用。其性質為在押人之送達特別規定,送達效力以監所長官收受文書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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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什麼?▾
對在押人送達文書應囑託監所長官,排除第 55 條一般送達陳明規定。
Q2在押被告的送達日怎麼算?▾
以監所長官收受文書日起算,不是收容人實際拿到文書日。
Q3監所拖延轉交文書怎麼辦?▾
可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主張非因過失而遲誤期間。
Q4家人在看守所怎麼確認文書送達?▾
請辯護人向法院書記官確認送達證書日期,或直接打電話到看守所詢問。
Q5監所送達跟一般送達差在哪?▾
監所送達由法院囑託長官代為,一般送達依當事人陳明地址直接寄送。
Q6上訴期限從哪天起算?▾
從監所長官收受判決書日起算 20 日,不是被告實際拿到日。
Q7羈押期間的民事訴訟也適用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民事訴訟對在押人送達亦準用囑託監所長官送達。
Q8回復原狀要怎麼聲請?▾
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遞狀說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monk_so_song_da | general_song_da |
|---|---|---|
| 送達方式 | 法院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 | 依當事人陳明地址直接寄送或交付 |
| 送達效力起算 | 監所長官收受日 | 受送達人收受日 |
| 陳明地址義務 | 排除(第 55 條不適用) | 受送達人應陳明地址 |
| 時間差風險 | 高(長官收受到實際轉交有行政流程) | 低(直接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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