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4 條(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 2.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3.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 4.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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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規定協商判決刑度上限為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列七款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之事由。
Q · 協商可以談到三年徒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二項,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二年就是物理上限。同條第一項列七款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之事由,包含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合意顯失公平、案件類型不符等。檢察官若開三年要你認罪,那不可能是協商程序。
白話解讀
協商不是你和檢察官談什麼法院就判什麼。法院會審查七個情形,只要踩到任何一個,協商就會被駁回:撤銷合意或撤回聲請、協商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案件類型不符合協商範圍、法院認定的事實跟合意事實顯不符、被告還有其他較重的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法院認為應該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這是法院的最後把關機制,防止檢察官和被告合謀產出離譜的判決。更關鍵的是:協商判決有刑度天花板。法院只能判緩刑、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開給你三年徒刑要你認,那不可能是協商程序,那是別的東西。很多人以為協商可以談任何刑度,其實兩年就是上限。另外這條還有一個被忽略的實用功能:協商合意裡的賠償金和公庫金,判決書就是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不用再另外打一次民事官司去要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為協商判決的限制規範,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項列舉七款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之事由(撤銷合意、意思非自由、合意顯失公平、類型不符、事實不符、有較重餘罪、應免刑免訴不受理),第二項設定協商判決刑度上限為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使賠償與公庫金合意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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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商判決最重可以判多久?▾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刑度物理上限,超過就不可能走協商程序。
Q2法院在協商程序中要審查什麼?▾
第 455 條之 4 第一項七款事由:撤銷合意、意思非自由、合意顯失公平、類型不符、事實顯不符、有較重餘罪、應免刑免訴不受理。
Q3協商合意裡的賠償金要再打民事官司嗎?▾
不用。賠償金與公庫金合意記載於判決書後,依第四項可直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Q4簽了協商合意後可以反悔嗎?▾
撤銷合意或撤回聲請是第一款駁回事由,反悔會讓案件回到通常程序,而非自動定罪。
Q5殺人罪可以協商嗎?▾
不行。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不在第 455 條之 2 協商範圍,第四款明定為駁回事由。
Q6協商一定能拿到緩刑嗎?▾
緩刑是協商最理想結果但非保證,仍須符合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由法院裁量。
Q7協商判決可以上訴嗎?▾
原則不得上訴,例外見第 455 條之 10,例如違反第 455 條之 4 各款規定者。
Q8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怎麼認定?▾
被告若在羈押壓力下被迫簽合意,於法院訊問時陳明非自願,法院應以第二款駁回協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協商程序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
| 刑度上限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含緩刑、拘役、罰金) | 得科緩刑、得易科罰金之刑為主 | 依法定刑無此特別上限 |
| 言詞辯論 | 不經言詞辯論 | 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 須行言詞辯論 |
| 上訴 | 原則不得上訴(455-10 例外) | 得上訴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 得依審級上訴 |
| 民事執行名義 | 賠償/公庫金合意得為執行名義 | 無此特別效力 | 須另行附帶民事或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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