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3 條(撤銷協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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