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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3 條(撤銷協商)

  1. 1.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2. 2.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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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讓被告能在法院訊問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合意,案件退回正常審判,是認罪協商的反悔緩衝期。

Q · 簽了協商合意後還能反悔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第2項,被告可在法院訊問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合意,案件即退回正常審判程序。法院須於收受協商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告知所認罪名、最重法定刑與所喪失的權利(最關鍵是上訴權)。過了訊問程序終結這個節點,就只能依第455-4條的法院審查事由救濟。

白話解讀

協商合意簽下去之後,你還有沒有反悔的機會?有,但時間窗很窄。法院收到檢察官的協商聲請後,十天內會訊問你,告訴你認的是什麼罪、最高法定刑、以及你放棄了哪些權利(最關鍵的是上訴權)。這個訊問程序結束之前,你都可以撤銷協商合意,讓整個案件退回正常審判程序。反過來,如果你在談判階段答應的條件(例如付錢、道歉、接受特定處遇)沒做到,檢察官也可以在同一個時間點撤回協商聲請。這條的精神是:協商不是簽一張紙就生死定案,法院要親自確認被告是清醒的、理解後果的、真心同意的。你心裡有疑慮,就算已經簽過合意,只要在訊問程序終結前告訴法官『我要撤銷』,就能回到原始狀態,連陳述都不會被拿來當對你不利的證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規範認罪協商的「冷靜閘門」:法院於收受協商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知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該訊問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合意,檢察官於被告違反協議內容時亦得撤回聲請,確保協商認罪出於被告之自由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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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商合意簽了還能撤銷嗎?

能,依刑訴法455-3,在法院訊問程序終結前可隨時撤銷。

Q2撤銷協商的最後時機是什麼時候?

法院訊問程序「終結前」,過了就只能靠455-4法院審查事由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条の10(合意からの離脱)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認罪認罰從寬,被告人反悔之處理)
🇩🇪 德國StPO § 257c Abs. 4(Entfallen der Bindung an die Verständi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11(CRPC,homologation 前之拒絕/撤回)
🇺🇸 美國Fed. R. Crim. P. 11(d)(withdrawing a plea of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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