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 1.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2.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 3.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 4.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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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規定認罪協商程序:被告認罪並與檢察官就刑度、賠償等達成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判決,但重罪與高院一審案件除外,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Q · 案件被起訴後,可以跟檢察官談認罪換輕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徵詢被害人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請求並經法院同意,就科刑範圍、沒收、向被害人道歉、賠償金、向公庫支付金額進行審判外協商。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即聲請法院依協商程序判決。但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協商期間並不得逾三十日。
白話解讀
被起訴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自己只剩兩條路:硬打到底或認栽等判。還有第三條。認罪協商是檢察官和你在法庭外談出一組條件:你認罪、接受某個刑度、可能道歉或賠錢,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照這個結果判決。好處是確定性,你知道最後會被判什麼,不是在法庭上賭法官心證。代價是放棄上訴權(原則上),還有公開認罪的紀錄。但這條路有門檻: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不能走,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也不行。換句話說,這是設計給中輕度刑事案件的快速通道。協商能談的不只是刑度,還包括沒收的範圍、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向公庫支付金額。談判時機卡在起訴後、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這段窗口,協商期間還限制三十天。很多當事人不知道這條路存在,錯過時機就沒了。
法律定性
認罪協商(協商程序)指刑事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徵詢被害人意見並經法院同意,與被告就科刑、沒收範圍、道歉、賠償或向公庫支付金額等事項於審判外達成合意,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逕依該合意內容判決之程序。屬中輕度刑事案件的快速結案途徑,重罪與高院一審案件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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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罪協商是什麼?▾
起訴後檢察官與被告就刑度、賠償達成合意、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判決的快速程序。
Q2哪些案件不能認罪協商?▾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以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一律排除。
Q3認罪協商可以談哪些條件?▾
科刑及沒收範圍、緩刑、向被害人道歉、賠償金、向公庫支付金額五類。
Q4認罪協商檢察官會主動提嗎?▾
不一定,這是檢察官裁量權;可透過辯護人主動請求並經法院同意啟動。
Q5認罪協商有時間限制嗎?▾
協商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Q6認罪協商需要被害人同意嗎?▾
啟動前須徵詢被害人意見;涉及道歉、賠償金兩款更須得被害人同意。
Q7認罪協商和緩起訴差在哪?▾
緩起訴在偵查階段結案、不留前科;協商已起訴進法院、會留有罪判決紀錄。
Q8協商判決後還能上訴嗎?▾
原則不得上訴(第455條之10),僅少數法定事由例外,是換取確定性的代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認罪協商 | 緩起訴 | 一般審判 | 簡易程序 |
|---|---|---|---|---|
| 發動階段 | 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偵查階段 | 全程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前科紀錄 | 有罪判決紀錄 | 無前科 | 依判決 | 有罪判決紀錄 |
| 適用案件 | 重罪(3年以上)、高院一審除外 | 死刑無期及3年以上以外之罪 | 全部 | 得易科或宣告緩刑之罪 |
| 上訴 | 原則不得上訴 | 不適用 | 得上訴 | 得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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