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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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可能一級二審:一審地方法院獨任庭、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II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被告偵查中自白&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或緩刑&檢察官同意)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可能一級一審)。
III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IV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V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anja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法院依451-1請求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
實務:但有451-1(4)但書情形,不宜為簡易判決程序者,例外得上訴。
二審地方合議庭若認確有不應為簡易判決者,應依455-1lll準用369ll撤銷一審,轉為通常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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