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 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2.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 3.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 4.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5.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簡易判決不服者,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至原地方法院合議庭,因排除第361條準用,上訴無須具體陳述理由。
Q · 收到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需要寫上訴理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對簡易判決不服者,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第3項準用通常上訴程序但排除第361條,因此上訴狀無須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樣具體陳述理由。例外:若該判決是依第451條之1認罪協商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第2項不得上訴。
白話解讀
簡易判決的上訴不是上高等法院,是上回原本的地方法院,只不過換成合議庭審。這個設計很特別:同一個地方法院,不同的法官組合,給你第二次機會。更重要的是,本條第三項明確排除「第361條」的準用,這代表對簡易判決上訴時,你不需要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樣「具體陳述上訴理由」,上訴的程序門檻比一般案件低得多。但也有例外:如果你當初是走認罪協商(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被科刑的,你不能上訴。這是認罪協商的代價。最後,對簡易程序中所做的裁定(不是判決)不服,也可以抗告到同法院合議庭,走的是相似的救濟管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為簡易判決之救濟規範,明定不服簡易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通常上訴程序但排除第361條(上訴無須具體陳述理由);依第451條之1認罪協商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則不得上訴;對簡易程序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同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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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上訴簡易判決,上訴狀要寫多詳細?▾
本條第三項排除第361條準用,所以上訴狀不需要像一般刑事上訴那樣具體陳述上訴理由。你只要在期限內寫一份簡單的聲明上訴狀,表明對哪一件判決不服、想要怎樣的結果,就能進入第二審程序。雖然法律不強制具體理由,但寫清楚不服原因會讓合議庭審理更聚焦。
Q2為什麼認罪協商的案子不能上訴?▾
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所為的科刑判決不能上訴。因為你當初自願提出或同意檢察官的求刑範圍,法院也在範圍內判決,這是認罪協商換取從輕量刑的代價。簽認罪協商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法院照同意範圍判了,就沒有反悔空間。
Q3簡易判決上訴後會由哪家法院審?▾
原地方法院的第二審合議庭。做出簡易判決的那間地方法院,另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你的上訴,跟一般案件要上高等法院不同。合議庭法官通常不是原本那位獨任法官,三人共同決定也比一位法官更不易出現個人偏見。
Q4簡易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不服者得於20日內上訴至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但認罪協商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Q5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是什麼?▾
規範簡易判決之救濟: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排除361條、協商判決不得上訴、裁定得抗告。
Q6什麼叫排除第361條準用?▾
一般上訴須依361條具體陳述理由,本條第3項排除其準用,故簡易判決上訴聲明即可,不需具體理由。
Q7簡易判決上訴的第二審是哪個法院?▾
原作成判決之地方法院另組三人合議庭為第二審,非升至高等法院。
Q8簡易判決怎麼上訴?▾
先確認非協商判決→20日內撰聲明上訴狀(不需具體理由)→遞原地方法院→由合議庭審理。
Q9簡易判決上訴期間怎麼算?▾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判決書依第454條應曉示上訴期間。
Q10上訴狀沒寫理由會被駁回嗎?▾
不會,因排除361條,期限內聲明上訴即進入第二審,可後補理由。
Q11對簡易程序的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本條第4項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準用第四編規定,抗告期間原則5日。
Q12簡易判決上訴 vs 一般上訴差在哪?▾
一般上訴去高院且須具體理由;簡易判決上訴回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且排除361條免具體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mmary_judgment_appeal | ordinary_appeal |
|---|---|---|
| 受理法院 | 原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 高等法院 |
| 上訴理由要求 | 排除第361條,無須具體陳述理由 | 依第361條須具體陳述理由 |
| 認罪協商判決 | 依第451條之1求刑者不得上訴 | 原則得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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