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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1. 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2. 2.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3. 3.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4. 4.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5. 5.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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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簡易判決不服者,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至原地方法院合議庭,因排除第361條準用,上訴無須具體陳述理由。

Q · 收到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需要寫上訴理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對簡易判決不服者,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第3項準用通常上訴程序但排除第361條,因此上訴狀無須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樣具體陳述理由。例外:若該判決是依第451條之1認罪協商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第2項不得上訴。

白話解讀

簡易判決的上訴不是上高等法院,是上回原本的地方法院,只不過換成合議庭審。這個設計很特別:同一個地方法院,不同的法官組合,給你第二次機會。更重要的是,本條第三項明確排除「第361條」的準用,這代表對簡易判決上訴時,你不需要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樣「具體陳述上訴理由」,上訴的程序門檻比一般案件低得多。但也有例外:如果你當初是走認罪協商(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被科刑的,你不能上訴。這是認罪協商的代價。最後,對簡易程序中所做的裁定(不是判決)不服,也可以抗告到同法院合議庭,走的是相似的救濟管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為簡易判決之救濟規範,明定不服簡易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通常上訴程序但排除第361條(上訴無須具體陳述理由);依第451條之1認罪協商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則不得上訴;對簡易程序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同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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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上訴簡易判決,上訴狀要寫多詳細?

本條第三項排除第361條準用,所以上訴狀不需要像一般刑事上訴那樣具體陳述上訴理由。你只要在期限內寫一份簡單的聲明上訴狀,表明對哪一件判決不服、想要怎樣的結果,就能進入第二審程序。雖然法律不強制具體理由,但寫清楚不服原因會讓合議庭審理更聚焦。

Q2為什麼認罪協商的案子不能上訴?

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所為的科刑判決不能上訴。因為你當初自願提出或同意檢察官的求刑範圍,法院也在範圍內判決,這是認罪協商換取從輕量刑的代價。簽認罪協商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法院照同意範圍判了,就沒有反悔空間。

Q3簡易判決上訴後會由哪家法院審?

原地方法院的第二審合議庭。做出簡易判決的那間地方法院,另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你的上訴,跟一般案件要上高等法院不同。合議庭法官通常不是原本那位獨任法官,三人共同決定也比一位法官更不易出現個人偏見。

Q4簡易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不服者得於20日內上訴至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但認罪協商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Q5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是什麼?

規範簡易判決之救濟: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排除361條、協商判決不得上訴、裁定得抗告。

Q6什麼叫排除第361條準用?

一般上訴須依361條具體陳述理由,本條第3項排除其準用,故簡易判決上訴聲明即可,不需具體理由。

Q7簡易判決上訴的第二審是哪個法院?

原作成判決之地方法院另組三人合議庭為第二審,非升至高等法院。

Q8簡易判決怎麼上訴?

先確認非協商判決→20日內撰聲明上訴狀(不需具體理由)→遞原地方法院→由合議庭審理。

Q9簡易判決上訴期間怎麼算?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判決書依第454條應曉示上訴期間。

Q10上訴狀沒寫理由會被駁回嗎?

不會,因排除361條,期限內聲明上訴即進入第二審,可後補理由。

Q11對簡易程序的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本條第4項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準用第四編規定,抗告期間原則5日。

Q12簡易判決上訴 vs 一般上訴差在哪?

一般上訴去高院且須具體理由;簡易判決上訴回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且排除361條免具體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mmary_judgment_appealordinary_appeal
受理法院原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高等法院
上訴理由要求排除第361條,無須具體陳述理由依第361條須具體陳述理由
認罪協商判決依第451條之1求刑者不得上訴原則得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65条(略式命令に対する正式裁判の請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53조(정식재판의 청구)
🇩🇪 德國StPO § 410(Einspruch gegen den Strafbefeh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3(opposition à l'ordonnance pé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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