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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1. 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2. 2.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3. 3.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4. 4.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5. 5.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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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簡易判決不服者,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至原地方法院合議庭,因排除第361條準用,上訴無須具體陳述理由。

Q · 收到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需要寫上訴理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對簡易判決不服者,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第3項準用通常上訴程序但排除第361條,因此上訴狀無須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樣具體陳述理由。例外:若該判決是依第451條之1認罪協商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第2項不得上訴。

白話解讀

簡易判決的上訴不是上高等法院,是上回原本的地方法院,只不過換成合議庭審。這個設計很特別:同一個地方法院,不同的法官組合,給你第二次機會。更重要的是,本條第三項明確排除「第361條」的準用,這代表對簡易判決上訴時,你不需要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樣「具體陳述上訴理由」,上訴的程序門檻比一般案件低得多。但也有例外:如果你當初是走認罪協商(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被科刑的,你不能上訴。這是認罪協商的代價。最後,對簡易程序中所做的裁定(不是判決)不服,也可以抗告到同法院合議庭,走的是相似的救濟管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為簡易判決之救濟規範,明定不服簡易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通常上訴程序但排除第361條(上訴無須具體陳述理由);依第451條之1認罪協商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則不得上訴;對簡易程序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同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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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20日內向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但認罪協商判決不得上訴。

Q2簡易判決上訴要寫具體理由嗎?

不用,第455條之1第3項排除第361條準用,聲明上訴即可進入第二審。

Q3簡易判決上訴去哪個法院?

原地方法院的第二審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

Q4認罪協商的判決為什麼不能上訴?

依第455條之1第2項,依第451條之1求刑所為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是協商換取從輕的代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mmary_judgment_appealordinary_appeal
受理法院原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高等法院
上訴理由要求排除第361條,無須具體陳述理由依第361條須具體陳述理由
認罪協商判決依第451條之1求刑者不得上訴原則得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65条(略式命令に対する正式裁判の請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53조(정식재판의 청구)
🇩🇪 德國StPO § 410(Einspruch gegen den Strafbefeh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3(opposition à l'ordonnance pé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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