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 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2.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 3.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 4.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5.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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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簡易判決不服者,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至原地方法院合議庭,因排除第361條準用,上訴無須具體陳述理由。
Q · 收到簡易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需要寫上訴理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對簡易判決不服者,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第3項準用通常上訴程序但排除第361條,因此上訴狀無須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樣具體陳述理由。例外:若該判決是依第451條之1認罪協商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第2項不得上訴。
白話解讀
簡易判決的上訴不是上高等法院,是上回原本的地方法院,只不過換成合議庭審。這個設計很特別:同一個地方法院,不同的法官組合,給你第二次機會。更重要的是,本條第三項明確排除「第361條」的準用,這代表對簡易判決上訴時,你不需要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樣「具體陳述上訴理由」,上訴的程序門檻比一般案件低得多。但也有例外:如果你當初是走認罪協商(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被科刑的,你不能上訴。這是認罪協商的代價。最後,對簡易程序中所做的裁定(不是判決)不服,也可以抗告到同法院合議庭,走的是相似的救濟管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為簡易判決之救濟規範,明定不服簡易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通常上訴程序但排除第361條(上訴無須具體陳述理由);依第451條之1認罪協商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則不得上訴;對簡易程序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同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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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20日內向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但認罪協商判決不得上訴。
Q2簡易判決上訴要寫具體理由嗎?▾
不用,第455條之1第3項排除第361條準用,聲明上訴即可進入第二審。
Q3簡易判決上訴去哪個法院?▾
原地方法院的第二審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
Q4認罪協商的判決為什麼不能上訴?▾
依第455條之1第2項,依第451條之1求刑所為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是協商換取從輕的代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mmary_judgment_appeal | ordinary_appeal |
|---|---|---|
| 受理法院 | 原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 高等法院 |
| 上訴理由要求 | 排除第361條,無須具體陳述理由 | 依第361條須具體陳述理由 |
| 認罪協商判決 | 依第451條之1求刑者不得上訴 | 原則得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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