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1-1 條(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 1.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 2.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 3.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 4.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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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451-1條讓被告偵查中自白後可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的刑度或緩刑,檢察官同意後據以向法院求刑,法院原則上於該範圍內判決。
Q · 被告可以跟檢察官談刑度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符合簡易判決處刑要件的案件,被告偵查中自白後,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的科刑範圍或願受緩刑宣告,檢察官同意即記明筆錄並據以向法院求刑;法院原則上應於該範圍內判決。這是台灣版的認罪協商雛形,運作已逾三十年。
白話解讀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裡埋了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存在的機制:被告跟檢察官可以『談判』。不是檯面下的黑箱,是法律第 451-1 條明文規定的合法協商。你在偵查中認罪,接著可以向檢察官開口『我願意被判兩年以下緩刑五年』或『我願意接受罰金三十萬』。檢察官同意的話,寫進筆錄,然後向法院提出求刑。關鍵是第 4 項:法院原則上必須在檢察官求刑的範圍內判決(只有四種例外可以脫離)。換句話說,你的認罪換來了一份『幾乎等同於判決預告書』的協議。第 2 項更往前走一步:檢察官在談判時可以徵詢被害人意見,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把被害人也拉進這個談判桌。第 3 項則把這個機會延伸到審判階段。這是台灣版的認罪協商雛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規範簡易程序中的求刑協商機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後,得就科刑範圍或緩刑宣告與檢察官達成合意,檢察官同意者記明筆錄並向法院求刑,法院原則上受該範圍拘束,例外四款情形不在此限。其本質為大陸法系下的認罪協商雛形,與第455條之2的完整協商程序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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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451-1是什麼?▾
簡易程序中的求刑協商機制,被告自白後可與檢察官就刑度合意,檢察官據以向法院求刑。
Q2認罪協商台灣有嗎?▾
有。刑訴第451-1條(簡易程序求刑協商)與第455條之2(完整協商程序)都是法定依據。
Q3協商後法院一定照判嗎?▾
原則上是,但有四款例外:不合簡易要件、事實不符、應判無罪免訴等、求刑顯不當顯失公平。
Q4協商後還能上訴嗎?▾
原則不得上訴,依第455條之1第2項,依本條求刑所為的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Q5被害人在協商中有角色嗎?▾
有。第2項讓檢察官得徵詢被害人意見,並經其同意命被告道歉或支付賠償金。
Q6什麼時候可以提協商?▾
第1項限偵查中;第3項延伸到審判中,被告可直接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範圍。
Q7哪些案件能用451-1?▾
限第449條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多為輕罪、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勞役者)。
Q8協商緩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仍須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實體要件(如未曾受逾期徒刑宣告、宣告刑二年以下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451-1條(簡易程序求刑) | 第455-2條(協商程序) |
|---|---|---|
| 適用案件 | 限第449條得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 死刑無期及最重本刑逾三年以外之案件,範圍較廣 |
| 啟動時點 | 偵查中(第1項)或審判中(第3項) | 起訴後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 |
| 協商主體 | 被告表示、檢察官同意求刑 | 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法院同意 |
| 上訴限制 | 原則不得上訴(第455-1條第2項) | 原則不得上訴(第455-10條) |
| 被害人參與 | 得徵詢、經同意命道歉或賠償(第2項) | 協商事項得包含向被害人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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