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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1-1 條(檢察官得為具體之求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偵查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2.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3.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4.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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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1078651
8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例第一項
nurk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請問這條第一項,有點搞不清楚,簡易程序如果又走這一條,不就等於被告沒有上訴權這點壞處而已嗎? 因為看449簡易程序原本就只能罰緩刑、拘役、罰金之類的,和這條第一項也差不多,還是因為走這條直接略過整個審判過程的意思?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國家公權力的例外,類似行政契約談判)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proffer)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類似認罪協商(plea bargain) II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III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IV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Exc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回歸通常審判程序︰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the D.A. Overplays one’s hand)者。
yhcmlc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451-1第4項但書為455-1第二項之例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